研究出版

本文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由境外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的企业,行业内也惯称为外资私募基金(下称“外资股权投资企业”)。目前,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只可在境内少数几个地区设立。最早开始进行相关试点的地区是上海市,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和上海市工商管理局分别于2010年3月19日及2010年12月24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对外资股权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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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出席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时宣布了中国金融业开放12大具体举措。本文就后续落实中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外资准入放宽的相关规定进行简要梳理,并对放宽前后的规定做简要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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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外商投资中国内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文分析之方便,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以下或简称内地)医疗机构,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态度比较谨慎,但同时也在尝试逐渐放宽门槛,以更好地利用社会资本促进中国内地医疗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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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目前仍施行外汇管制制度,在资本项目上的外汇管制尚未完全放开,投资者在境内募集资金用于境外投资的方式须符合相关的监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颁布施行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确立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在境内募集资金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具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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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国家发改委”)于2015年9月14日发布的《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下称“2044号文”),企业发行1年期以上外债,须事前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下称“发债备案”),并在每期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报送发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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