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跨境融资活动中,以境外银行账户进行质押是一种非常常见的担保方式,但是境内的银行账户质押目前仍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因此,虽然银行账户质押尚缺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账户内的金钱作为一种特殊动产,可以依法用于质押。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金钱质押应当符
更多...举证期限,又称举证时限,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提供将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制度。[1] 就举证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
更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该规定为在已设立抵押权(“顺位在先抵押权”)的抵押物上再次设立抵押权(“顺位在后抵押权”)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颁布以前,顺位在后抵押权该如何实现一直未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就顺位在后抵押权的实现困扰着许多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 一、相关法律
更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从公示公信的角度出发,规定了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一规定极大的保障了交易安全,构成了我国不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基石。但在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过程中,对于境外机构这一特殊类型的主体,在其作为抵押权人应符合的条件及要求等方面,法律法规尚未有统一明确的条文加以规范,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做法不一。本文尝试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之下,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与评析。 一、境外机构办理抵押登记的现状 1.
更多...在跨境融资过程中,作为常见的增信方式,交易结构中可能含有由境内主体提供以境外主体为受益人的担保安排,即提供对外担保。但在一些特定项目中,由境内主体提供担保可能并不可行,因此当事方可能会采用一些过往被认为是不构成担保的其它增信安排,如出具安慰函、签署维好协议或资产/股权回购协议等(以下统称“增信文件”)。但是,从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于近期公布的判例来看,增信文件中如有关于回购承诺的约定,则在某些情形下存在被认定为构成担保的可能,本文从最高院的审判思路对此进行分析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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