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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或以受托进行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下称“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一样(详见本所发布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政策对比》一文),目前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只可在境内少数几个地区设立,最早开始进行相关试点的地区是上海市,此后北京、天津、重庆、深圳、青岛、贵州贵阳、福建平潭等地也陆续出台了开展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试点的相关规定。各试点地区对于设立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条件、要求和操作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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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将有权处分、可以转让的股权出质。股权出质属于一种权利质押,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约定,出质人可依法以其有权处分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可以按照约定就质押股权折价受偿,或将质押股权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股权可分为上市公司股权与非上市公司股权,本文所讨论的股权质押限于境内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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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由境外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的企业,行业内也惯称为外资私募基金(下称“外资股权投资企业”)。目前,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只可在境内少数几个地区设立。最早开始进行相关试点的地区是上海市,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和上海市工商管理局分别于2010年3月19日及2010年12月24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对外资股权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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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出席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时宣布了中国金融业开放12大具体举措。本文就后续落实中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外资准入放宽的相关规定进行简要梳理,并对放宽前后的规定做简要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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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外商投资中国内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文分析之方便,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以下或简称内地)医疗机构,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态度比较谨慎,但同时也在尝试逐渐放宽门槛,以更好地利用社会资本促进中国内地医疗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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