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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 | 浅谈用人单位在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是否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作者: 解巍、黄翠芳 类别: 研究出版 2019.05.15 09:5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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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但是,对于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关系是否属于前述“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形,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地方性的相关规定也并不一致,实务中存在较多争议。本文汇总各地方性规定并结合若干判例对此进行分析探讨。

 

一、各地的相关规定

基于《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的授权,各地基本上都就此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规定。根据笔者对各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相关规定的汇总,目前我国关于工伤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地方性规定主要可分为两类,第一类为: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并没有明确工伤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是/否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二类为:明确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详细规定见下表:

 

(一)未规定工伤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是/否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地方规定汇总

北京市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2011)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该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天津市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2)

第二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福建省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1)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 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

(二) 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聘用)合同而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或者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三) 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

广东省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

第三十三条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第三十四条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7)

第二十四条

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第二十五条

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四川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2011)

二(三)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贵州省

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

第二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甘肃省

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2)

第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十八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应以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本人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3)

第二十八条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自愿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州、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九条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时所在州、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2)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百分之二十;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百分之二十支付。

辽宁省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05)

第十八条

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第十九条

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距退休年龄不满5年,属于提前4年、3年、2年、1年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相应减发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

江西省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3)

第二十二条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10%;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但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河南省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2007)

第二十七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百分之二十;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

湖北省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4)

第三十六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期满终止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依照前款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应当享受全额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享受10%的补助金。

 

(二)直接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地方规定汇总

河北省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规定标准的百分之十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山西省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7)

第二十六条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14)

第三十八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终止或者由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10%;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吉林省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4)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致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 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二)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或者劳动(人事)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人事)合同而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三)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四十条

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20%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标准的10%支付,达到退休年龄的不计发。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16)

第十四条

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 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上海市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2)

第四十条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一条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江苏省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5)

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浙江省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11)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20%;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安徽省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3)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 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二) 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三) 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四) 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被1篇案例引用(五) 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第二十七条

伤残职工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山东省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11)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湖南省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4)

第二十七条

五级至十级伤残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5年的,每少一年减除20%,但最高减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海南省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2)

第二十一条

按本办法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截止至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重庆市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2)

第三十六条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云南省

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1)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继续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但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2)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全额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陕西省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1)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青海省

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1)

第三十四条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金额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案例简析 

从上文可见,各地对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规定并不统一。对于没有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是/否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的观点也并不一致,存在作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的情况。以下笔者通过若干案例浅析司法实践中的对该问题的处理,为避免地方法规的不同影响法院的判决结果,以下主要以广东省的相关判决、裁定为例。

 

(一)认为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判例简析

案例一: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大顶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2016)粤16民特20号

2005年9月7日,丘润年在工作中受伤,后被评定工伤。2014年2月18日,丘润年达到法律规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终止。

 

2016年10月26日,河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大顶公司应当向丘润年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6276.5元,双方终结工伤保险关系。大顶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河源市中级法院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

 

2016年12月26日,就关于丘润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伤残劳动者因工受伤致残后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工作单位对其因伤残造成再就业工作能力、收入水平降低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助。丘润年工伤后未与大顶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一直在大顶公司工作至退休,不存在工作能力,收入水平降低等问题。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是因为丘润年已达退休年龄,事实上丘润年也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属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撤销了上述劳动仲裁裁决。

 

案例二:吴小凤、宁波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仕邦公司”)劳动争议案(2017)粤01民终18041号

2014年11月22日,吴小凤在工作时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2015年1月5日因吴小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吴小凤与仕邦公司劳动关系自然终止。

 

2016年12月12日,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吴小凤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仲裁请求。吴小凤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7月17日,就关于吴小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一审作出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因工伤发生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而所谓的终止或解除,是指劳动者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需重新就业的情形。而吴小凤与仕邦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因吴小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工伤职工退休,用人单位无需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吴小凤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7年12月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双方劳动关系因吴小凤到达退休年龄而终止,不属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或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该项判决。

 

(二)认为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判例简析

案例三:深圳市食美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食乐美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2014)深中法劳初字第170号)

2012年12月19日,范建敏在工作中受伤,后被鉴定为工伤,2013年8月30日范建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终止。

 

2014年1月23日,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食美乐公司向范建敏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食美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深圳市中级法院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

 

2014年6月1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虽然范建敏在工伤期间达到退休年龄,但并无法律规定在工伤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应享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待遇,故食美乐公司主张范建敏在工伤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须再就业,不应再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支持了上述劳动仲裁裁决。

 

案例四:王龙友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中建四局珠海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2016)粤04民终290号

2012年4月16日,王龙友在工作时受伤,之后被鉴定为工伤。王龙友于2013年7月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依法终止。

 

就关于王龙友是否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判决中建四局珠海分公司向王龙友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中建四局珠海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6年3月14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意味着其丧失了劳动能力,现行立法也不禁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再就业,也即是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依然可以从事不妨碍其人身健康的劳动并获得经济收入。王龙友虽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因涉案工伤事故致七级伤残,日后再从事劳动的能力和机会必然受到影响,对此,由中建四局珠海分公司向王龙友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不违背设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之立法目的,对中建四局珠海分公司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可知,各地法院对用人单位在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没有达成一致的裁判意见。一些法院认为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养老待遇,系劳动关系的自然终止并非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或劳动者主动提请终止劳动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情形;一些法院则认为,法律并没有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终止而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明确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向达到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三)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在无明文规定达到退休年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情况下,应遵循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目的,达到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应当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建议

首先,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处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时,应先全面了解当地的具体规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妥善处理,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案牍。

 

正如上文所述,各地基本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伤保险规定,有的地方已经明确规定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湖南、海南、云南、西藏、陕西、青海。地方性规定的不同,会直接影响裁判结果,因此全面了解法律规定十分必要。

 

其次,对于没有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是/否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建议有关部门考虑出台相关的工作或裁判指引,以在处理该等问题时发挥规则作用,使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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