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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 |浅析收购职工持股会所持股权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作者: 李继志、吴超 类别: 研究出版 2020.03.12 09:16:02

职工持股会是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性质企业改制过程中形成的历史产物,曾为公有制企业改制产生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目前处于一种模糊的尴尬位置,给职工持股会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标的公司”)股权(“股权交易”)造成了一定的障碍。本文将通过几则案例简要分析在包含职工持股会作为转让方的股权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一、案例

案例一 陈某某、广西某某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6)桂民申203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广西某某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医药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时由于公司职工众多,该公司采用职工持股会集中管理职工股的持股方式,包括陈某某在内的出资职工以持股会会员的身份加入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会作为一名股东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代表出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出资职工通过持股会按其出资额享有收益权和其他权利。因此,职工持股会是公司股东,包括陈某某在内的出资职工是通过职工持股会行使权利、享有实际股权的持股职工,持股职工个人不是公司股东。

  案例二 胡某某与南京长江某某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6)苏民再308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职工持股会系代表持股职工行使股东权利,真正享有股东权利的是持股职工。本案中,南京长江某某有限公司(“长江公司”)职工持股会于2004年6月经南京市总工会批准而设立,是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长江公司成立时有77名持股职工,登记时将5名职工登记为股东,其余72名职工成立职工持股会,以职工持股会作为名义股东予以工商登记。长江公司职工持股会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长江公司对职工持股会的产生、组成是明知且同意的,长江公司出具给周某某等部分职工的预收认股款收据,也能证实持股职工系向长江公司出资,长江公司对此予以接受,代表长江公司认可持股职工身份。随着我国公司登记制度的完善,职工持股会因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无法再登记为公司股东。现长江公司职工持股会会员(即持股职工)作出决议解散职工持股会,要求持股职工登记为公司股东,未违反法律规定以及长江公司章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二、存在的法律风险

上述两则案例反映出在实践中,裁判机关对于职工持股会是否具备股东资格的分歧。由于现行法律并未对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做明确规定,职工持股会是否是适格的股东,是否有权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存在不确定性。如股权交易以职工持股会作为股权出让方,在交易过程中或完成后,个别会员以职工持股会不具有股东资格为由,主张股权交易无效且得到法院支持,则股权受让方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另外,职工持股会主要采用新设社会团体法人、依托工会的非法人团体等形式运行。基于其自身属性,职工持股会一般并无足够或独立的财产,如股权交易中职工持股会发生违约等情形,受让方主张职工持股会承担违约责任甚至主张已支付款项的返还(如职工持股会已将收到的款项分配给其会员)都可能存在困难。

三、对策

就上文所述的交易风险,从实务角度,可考虑采用以下对策以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一)尽职调查

一个细致而有效的尽职调查是股权交易的先决条件,就本文所述股权交易的尽职调查,应着重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标的公司的改制历史。改制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地方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手续,改制过程中职工持股会取得股权的过程是否清晰、合法。

2、职工持股会的法律性质。根据职工持股会章程及当时地方性的规定,职工持股会是否设立为独立的法人团体,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设立程序,是否有自己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工作场所、议事规则及决策程序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是否有权作为股东持有标的公司股权。

3,职工持股会会员真实的意思表示。职工持股会会员名册是否完整及履行了必要的备案手续,历史沿革中会员的增加及减少是否已完整履行了法律和章程规定的程序,是否存在争议,会员是否明确知晓职工持股会的章程,是否认可其作为职工持股会会员应当受职工持股会章程或其他职工持股会内部相关文件的约束,并同意由职工持股会作为标的公司股东持有标的公司股权。

4、职工持股会会员是否具有成为标的公司股东的实质要件。是否存在职工持股会会员向标的公司出资并为标的公司接受、标的公司向职工持股会会员出具《股东出资证明书》等事实。

5、当地的司法实践。如上文所述,目前现行法律并未对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做明确规定,职工持股会是否是适格的股东各地裁判机关的观点并不一致,适当核查标的公司所在地关于职工持股会法律地位的规定及法院的裁判思路,有助于对可能发生的纠纷作出合理的预判。

(二)交易结构的设计

在上述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合理的交易结构及交易文件的设计,亦有利于减少受让方的法律风险。

1、将职工持股会根据其章程、议事规则或其他内部文件规定的权限及程序,由职工持股会权力机构作出的同意转让标的公司股权的内部决议作为交易的先决条件。

2、将职工持股会会员签署的关于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文件作为先决条件。如操作中存在困难,则可在职工持股会将股权转让款分配给每个会员时同时取得每个会员的同意文件,作为履行股权转让后的义务。

3、由职工持股会中持有出资比例较大的会员或同时担任标的公司高级管理人的会员提供适当的担保。

4、增加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期数、支付结点,适当延长支付期限,留出合理时间以便潜在纠纷(如有)能及时出现浮出水面,以免支付全款后出现纠纷而陷入被动。

5、标的公司为职工持股会转让股权提供担保,但应当考虑其他股东(如有)的同意以及日后标的公司及债权人(如有)对可能涉及滥用股东权力的质疑或争议。

 

职工持股会持股大多是企业改制的产物,历史长、情况复杂,容易产生纠纷。因此,无论是在股权转让的交易中,还是企业上市的过程中,都应当充分重视、妥善处理,以免对公司及相关方的商业安排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实际操作中,建议选聘有经验的律师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通过有效的尽职调查及合理的交易结构及文件的设计,尽可能降低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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