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出版

法律实务 | 浅述职工参与民营企业民主管理

作者: 李继志、陈艺文 类别: 研究出版 2019.07.17 12:02:28


2018年9月11日,人社部副部长在全国“深化民营企业民主管理,增强创新发展内生动力现场会”提出民营企业要坚持职工主体地位,以职工为本,让职工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共同参与企业管理,共享企业发展成果。就此,社会各界有不同解读,引起了不少民营企业家的关注。本文拟从法律层面简单介绍职工参与民营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以供读者了解。


一、职工参与民营企业民主管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对于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工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虽未对民营企业的民主管理进行明确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职工参与民营企业的民主管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于2012年2月13日联合印发的《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对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方式进行了具体规定。


《工会法》第六条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三十七规定,除国有企业及集体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另外,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监事会的,应当包括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且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在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制度时,应该经过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平等协商,提出方案和意见。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企业应当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活动。


二、简要分析

基于上述,《工会法》原则性规定民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但未对“其他方式”进行具体规定。《公司法》就公司制企业的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进行了概括性规定,允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职工对涉及企业经营的重大问题及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有知情权及建议权。《公司法》虽未展开说明职工可参与公司民主管理的“其他形式”,但规定了公司若设监事会则应包括不低于三分之一职工代表,职工通过监事会参与公司的民主管理属于“其他形式”之一。《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均原则性规定了职工可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但目的主要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得职工对涉及其自身切身利益的事项享有知情权及与企业平等协商的权利。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把“非公有制企业”纳入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范畴。根据《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主要有如下几种形式:一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是厂务公开制度,三是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听取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等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审阅企业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选举或者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及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规章制度情况。厂务公开制度则是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相关情况,按照一定程序向职工公开,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督。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及厂务公开制度主要是对《工会法》、《公司法》及《劳动法》等法律有关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原则性规定的具体化,让职工在实务中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有更为详尽的操作指引,具有可操作性。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同时规定了公司制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支持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作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参与公司决策、管理和监督。


需留意的是,《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并未规定民营企业必须建立职工董事制度。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以及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民营企业的出资人基于对公司出资取得股东资格及享有股东权利,可依法选举其认为有能力胜任管理工作的董事对公司进行管理,这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法定权利,也是现代公司制企业的核心制度之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并未对公司出资,并无法定股东资格及股东权利,《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有关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董事的规定并无上位法的授权,其效力值得商榷,该等规定也会对民营企业家管理公司产生困扰。


三、总结

笔者理解,根据《公司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职工可以依照《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否成立工会是由职工自主决定,是职工的权利,但并非公司或股东的义务。《公司法》规定公司职工可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法》和《工会法》的相关规定,旨在鼓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让职工享有的与职工身份相适应的参与权,就与职工权益密切相关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表达权利,与公司协商,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并非赋予民营企业职工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亦非取代公司组织机构的正常经营管理,更不涉及企业所有者财产权变更的问题。


从《公司法》目前的规定看,并无民营企业一定要建立职工董事制度的强制性规定,《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有关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董事的规定并无上位法的授权,其效力值得商榷;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民营企业如果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如果公司规模较小或人数较少,也可以不设立监事会,只设立一致两名监事,此种情形下,并无职工代表比例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我们理解,有关部门领导所提及的“民营企业要坚持职工主体地位,以职工为本,让职工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共同参与企业管理,共享企业发展成果”的本意,是希望民营企业重视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激发职工的积极性,为企业做出更多贡献,在企业发展的同时能享受更好的职工待遇,以构建共赢的劳动关系,并非是指职工直接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及利益。这也符合对现代公司制度的通行理解,消除误读,稳定民营资本(含外资)在中国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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