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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 | 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劳动者是否可主张二倍工资?

作者: 解巍 吴超 类别: 研究出版 201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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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新入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则我们很容易得出用人单位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结论。那么,已入职的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约,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在这种情形下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呢?由于法律对此种情形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实务操作中对此问题也容易产生争议。

 

有的当事方认为,《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颁布,“《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原合同期满未续约,且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视为续订了新合同或原合同的继续履行。如根据上述两个规定进行判断,则不论是是续订了新合同或原合同的继续履行,均属于已订立了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不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有关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规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均是在《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实施前颁布的,而当时并不存在本文所讨论的二倍工资的问题。那么《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上述规定是否仍然适用于判断本文所讨论的二倍工资的问题呢?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即告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原劳动合同消灭,原劳动合同项下双方权利义务结束;如果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则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在原劳动合同终止之日后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的第一天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约,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当然属于应签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范畴,用人单位应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法律责任。虽然《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及《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了视为继续履行原合同或视为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但该等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鉴于上述两份文件的生效时间均早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另外,经笔者检索,广东高院、江苏高院、北京高院等地方高院出台的相关指导意见,均认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约,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主张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第14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苏高法审委[2011]14号)第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北京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京高法发[2014]220号)第28条第(3)项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需要说明一下,北京高院与上述高院做法略微不同,并未给予续签合同的1个月的宽限期,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的期限最长可达12个月。

 

补救措施

用人单位如果存在上述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如何补救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补订劳动合同后则无需再支付二倍工资。当然,劳动者主张未及时补订劳动合同之前的二倍工资,用人单位仍应按上述规定支付。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并终止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仍然面临着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另外,为预防发生上述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考虑在合同中增加合同期限自动顺延的条款,即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无异议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一个周期,并约定如达到无固定期限条件的,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动顺延条款可有效降低由于用人单位疏忽、不清楚法律规定等原因造成未续签劳动合同而被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的风险。经检索相关案例,裁判机构在裁判中也大多认可劳动合同中自动顺延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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