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出版

法律实务 |代位注销制度简析

作者: 李继志、李俊娜 类别: 研究出版 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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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市场主体因相关原因在退出市场正式终止前,通常需要依法进行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方可达到法律上“终止”的目的。那么,在某些情形下,市场主体自身因各种原因导致其无法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时,该如何处理呢?本文拟进行简要分析。

一、关于“注销”

《民法典》第六十八条规定,“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产;(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第七十三条规定,“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依法需要清算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依法不需要清算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申请注销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自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登记之日起,市场主体终止。”

根据前述规定,我们知道,市场主体注销是指公司发生解散、被宣告破产、其他法定事由时由相关主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的注销登记从而使得市场主体终止。

二、“代位注销”的提出

与“代位注销”相关制度有关的内容,目前主要散见于国家部委及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中。例如:

1、国家层面对“市场主体退出”的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9〕1104号)提出明确要求,“三、健全清算注销制度 市场主体出现解散事由,应按程序依法组织清算组开展清算。市场主体无法就自行清算达成一致或相关责任主体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股东或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依法及时申请注销登记。……完善注销登记制度。……”;“……完善特殊类型国有企业退出制度。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厂办集体企业存在的出资人已注销、工商登记出资人与实际控制人不符、账务账册资料严重缺失等问题,明确市场退出相关规定,加快推动符合条件企业退出市场,必要时通过强制清算等方式实行强制退出。……”

2、广东省市场主体退出制度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于2020年4月8日联合发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0〕4号),提出“完善企业注销退出制度”;“国有“僵尸企业”因部分投资人停业、解散、注销等(下文统称为失联)无法对清算报告进行确认的,由失联投资人的出资人(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清算义务。因管办脱钩、企业改制等原因导致企业实际投资人和登记在册的投资人不一致的,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由实际投资人履行清算义务。……”。

3、上海市市场主体退出规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1年9月28日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退出若干规定》,规定了市场主体退出包括“简易注销、承诺制注销,以及登记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强制除名和强制注销”。

4、山东省明确提出“代位注销”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大创新”“十强产业”“十大扩需求”202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28号)明确提出“探索推广代位注销模式。6月底前,明确代位注销适用情形、程序、申请材料,拓展特殊市场主体退出路径。(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同时,在《关于同意济南等四市开展代位注销试点的批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扩大代位注销试点区域的批复》等基础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23日发布《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施市场主体“代位注销”制度的指导意见》(鲁市监注规字〔2022〕12号,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山东省“代位注销”制度意见》”),将“代位注销”以明文规定的形式予以确认。

三、“代位注销”的要点

参考前述山东省关于“代位注销”的规定,代位注销所涉及的要点大致如下:

1、“代位注销”的内涵

“代位注销”是指因自然人死亡、市场主体或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已经注销或者被撤销,导致其出资或者管理的市场主体、相关分支机构难以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由该已经死亡、注销或者被撤销主体的继受主体、投资主体、清算组或上级主管单位代为办理注销登记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1]

2、“代位注销”的适用情形

(1)因自然人股东(出资人)死亡,导致其出资的市场主体难以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由继承人代为办理。

(2)因市场主体已经注销导致其分支机构或者其出资的市场主体难以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由该已经注销市场主体的继受主体、投资人或清算组代为办理。

(3)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主体已被撤销或注销,导致其管理或者出资的市场主体难以办理注销等相关登记的,可以由该已被撤销或注销主体的继受主体或者上级主管单位代为办理。

3、“代位注销”的适用范围

《山东省“代位注销”制度意见》规定,“代位注销”适用于在山东省辖区内登记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上述市场主体的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简易注销不适用“代位注销”。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注销登记的简易程序”规定为:“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公示,由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者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之后“代位注销”制度在其他省市甚至全国形成制度时,亦需留意“代位注销”与相关的其他程序(如“简易程序”)区别或衔接。

4、“代位注销”的程序

与《公司法》等规定的一般注销的程序类似,《山东省“代位注销”制度意见》规定,“市场主体注销前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依法需要清算的市场主体,按以下程序办理。”涉及清算的市场主体的“代位注销”程序主要有:

(1)成立清算组。继受主体、投资人、清算组或上级主管单位可补充作为清算组成员,行使清算职权。市场主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公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

(2)发布债权人公告。清算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免费发布债权人公告;

(3)确认清算报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报股东会、继受主体、投资人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确认;

(4)注销登记。向登记机关申请市场主体注销登记。

无需进行清算的市场主体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另需留意,《山东省“代位注销”制度意见》要求,“除市场监管总局提交材料规范规定的注销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自然人股东(投资人)死亡的,提交有权继承人身份证明和有关继承证明材料。继承证明材料包括经公证的《继承权公证书》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2.市场主体注销的,提交注销证明和继受主体、投资人或清算组的身份证明材料;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主体被撤销或者注销的,提交相关撤销或注销文件和继受主体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的身份证明材料。以上材料能够共享获取的可免于提交,涉及签字盖章的,自然人由本人签署,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代位注销”在山东省前期试点的基础上作为一项新制度顺利出台,给其他地区也提供了一定的参考。相信随着各地“代位注销”制度的尝试以及实践中的经验总结,相关内容一定会不断完善,而我们也期待能在市场主体统一登记的更高立法层面出台相关统一规定,以增强该等制度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1]http://www.sdtaishan.gov.cn/art/2022/6/17/art_213718_103193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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