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联交所于 2022 年 10 月 19 日就特专科技公司上市制度刊发咨询文件,征询市场对修改香港主板上市规则以容许特专科技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各项建议的意见。咨询期于2022 年 12 月 18日结束后,香港联交所于2023年3月24日发布市场咨询总结,正式决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在香港主板上市规则第十八章新增第十八C 章(以下简称“第十八C章”),为特专科技公司在香港主板上市提供新的途径。与此同时,为方便相关人士更清晰了解相关上市要求,香港联交所发布了有关特专科技公司上市的指引信(编号:GL115-23,以下简称“指引信”),以下就相关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一、特专科技公司的定义及可接纳的领域
根据第十八C章,“特专科技公司”是指主要从事(不论直接或透过其附属公司)特专科技行业可接纳领域内的一个或以上的特专科技产品的研发,以及其商业化及╱或销售的公司;“特专科技行业”是指香港联交所网站刊发并不时更新的指引中载列的特专科技行业名单内的行业或可接纳领域(视属何情况而定),而“特专科技”是指应用于特专科技行业可接纳领域内的产品及╱或服务的科学及╱或技术。
指引信指出,以第十八 C 章申请上市的申请人,首先必须证明其符合特专科技公司的定义并且符合资格条件,适合以已商业化公司或未商业化公司的身份上市,除非视个案情况获得联交所豁免。
指引信列明的主要(并非详尽无遗)可接纳领域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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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云端运算及大数据分析支持的软件、平台及基础设施解决方案 |
| 透过存取及使用服务器、网络、储存容量、开发工具及互联网应用程序,以软件即服务业务模式应用云端运算技术,包括:软件即服务(SaaS):于云端基础设施提供软件应用程序,让其他公司可使用该应用程序经营业务;平台即服务(PaaS):提供平台以供开发虚拟、中介软件及/或操作系统形式的软件,然后透过云端基础设施推出有关软件;基础设施即服务(IaaS):以按需服务形式提供云端运算基础设施(即伺服器、储存空间及网络)。 |
| 支持人工智能的技术及基础设施:开发开放源码开发平台、运算及数据服务;人工智能算法编程:图像识别、视听学习、自然语言处理 (NLP)、机器学习及深度学习;人工智能解决方案:设计及提供用于不同行业单位的人工智能解决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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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器人技术:建造用于提升作业及/或自动化程序表现的机器人、计算机软件及机械装置;物联网技术:为监控事件、处理数据及确定行动而设计的机器对机器通信; 智能家居应用:涉及人与机器人互动及/或人与电器互动的家居自动化设计;智能产品设计:设计及制造由传感器驱动、具备WiFi功能、自我学习或可编程的产品。 |
| 生产输入:材料、制造设备、电子设计自动化 (EDA) 及硅智财; |
| 新一代无线通信系统:第五代 (5G) 及以上的技术,可透过无线技术基础设施及应用程序高速传输大量数据; |
| 制造及/或配置自动驾驶汽车及电动汽车,以及开发相关促成技术,包括: 电动汽车:在全电动或电池电动汽车(BEVs)使用新能源解决方案;定位技术:用于侦测或计算人物、流动装置或汽车的地理位置的传感器及技术。 |
| 开发运输技术(不包括电动及自动驾驶汽车)及配置智能出行系统,包括: 运输技术:新型运输方式(包括电动飞机)及无人机技术;智能运输系统:应用于道路运输、交通管理与安全以及运输系统(包括共乘)的信息及通信技术。 |
| 太空飞船开发:开发太空发射载具、卫星、太空站及相关部件; 利用太空提升防卫能力:用于安全及防卫用途的太空服务及资产。 |
| 开发依靠自动化、计算、软件、感应及/或网络的生产活动相关技术,包括: 增材制造:3D 打印及用于工业及制造程序的大规模定制;数码制造:应用于制造程序的传感器及 3D 视觉技术。 |
| 根据量子信息科学及技术原理开发的软件、硬件及服务,包括:量子计算:量子计算软件及/或硬件,以及允许透过商业云端平台使用量子计算机;量子精密测量:对精密测量物理应用量子力学及量子电动力学。 |
| 开发可作以下用途的技术(包括硬件、软件及基础设施):虚拟现实(VR):以合成或虚拟方式提供逼真模拟体验的技术; 扩增实境(AR):透过融合实体与数码环境提升人类体验的技术;脑机界面(BCIs):将脑波转为指令并传送至输出装置,以进行指定动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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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或整合新材料或经大幅改良的材料,以提升传统材料的表现 |
| 开发透过结合合成生物学与材料科学进行遗传编码和生成的新材料。例子包括生物聚合物、纤维、光学材料、黏合剂及其他作专业应用的材料。 |
| 特种玻璃:智能调光玻璃技术(例如智能窗及智能显示器);特种金属及合金:具应用于专业范畴或具有特殊性能的金属及合金; |
| 开发高性能复合材料以及复合材料的先进加工技术。例子包括碳基复合材料及先进聚合物。 |
| 开发及应用可控制纳米级材料的技术,包括: 利用纳米技术制造终端产品:纳米结构过滤器、涂层及添加剂;开发纳米技术:制造及测试用于纳米级测量及/或控制材料的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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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天然资源生产能源,及为支持有关生产而发展网络与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可提升环境可持续性和资源使用及/或能源效率的程序 |
| 开发可生产新能源、洁净能源或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包括太阳能及风力发电、水力发电、氢能源、波浪能发电及生物燃料。 |
| 开发能源传输及分配技术,以及配置用于生产及储存新能源(包括洁净能源或可再生能源及氢能源)的基础设施,包括:新能源传输及分配网络:管理及开发电网以及开发智能电网。 |
| 开发有关环境保护或修复的技术驱动解决方案,或可提升资源及/或能源效率的技术,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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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造肉、可持续蛋白质技术以及食品技术的合成生物学:生产新型配料(包括培植肉、植物肉及蛋类替代品)、可持续蛋白质、基因工程、家畜遗传学 以及巨量营养素产品; |
| 农业生物科技及高效农作物技术:农作物基因工程及农作物营养诊断;农业合成生物学:应用于农作物生产、肥料及农药以及动物饲料的合成生物学技术;耕种技术:水耕农作物耕种、垂直耕种、昆虫养殖及微生物培养系统。 |
指引信进一步指出:
(1)对于主板上市规则第十八A章定义的生物科技公司,若以“受规管产品”(注:指适用法律、规则及规例订明须经主管当局根据临床试验(即人体试验)数据评估及批准方可在主管当局所规管市场营销及发售的生物科技产品)作为上市申请基础,则应当以主板上市规则第十八 A 章(即关于生物科技公司上市的有关特别规定)而非第十八 C 章的上市条件及要求递交上市申请,如其未能符合第十八 A 章(及相关指引)的规定,则不得根据第十八 C 章递交申请;在生物科技行业经营的公司,若不以“受规管产品”为基础作出上市申请,只要其符合特专科技公司的定义,便可以根据第十八 C 章申请上市。
(2)就特专科技公司及特专科技的定义而言,不在上述表格所载的行业或可接纳领域名单内的发行人若能展现出下列特质,仍可能会被视为属于特专科技行业可接纳领域:
(a) 具高增长潜力;
(b) 能证明其成功营运是靠在核心业务中采用新科技及/或应用业内相关科学及/或技术于新业务模式,亦以此令其有别于服务类似消费者或终端用户的传统市场参与者;
(c) 研发为其贡献一大部分的预期价值,亦是其主要活动及占去大部分开支。
不过对于此类不在上述表格所载的行业或可接纳领域名单内的发行人,在提交上市申请前,需要先向香港联交所提交首次公开招股前查询,就其是否可以被视为“属于特专科技行业可接纳领域”寻求保密指导。香港联交所在判定相关潜在申请人是否可以被视为“属于特专科技行业可接纳领域”而合资格按照第十八 C 章提交上市申请之前,将会咨询香港证监会并寻求其批准。
(3)若申请人拥有多个业务类型,而其中某些业务类型不属于一个或以上特专科技行业可接纳领域,则香港联交所在认定公司是否属于“主要从事”相关特专科技业务时将考虑以下各项因素及其他整体因素以综合进行考虑:
(a) 该公司上市前至少三个会计年度的总营运开支及雇员资源(包括其时间及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及经验的雇员数目)是否大部分用于该公司的特专科技业务中特专科技产品的研发,以及其商业化及/或销售;
(b) 投资者的估值基准及该公司的预期市值是否主要基于该公司的特专科技业务而并非其他业务类型或与其特专科技业务无关的资产;
(c) 上市所得款项的建议用途是否主要用于其特专科技业务;
(d) 特专科技业务产生的收益(如有)占该公司收益总额的比例;及
(e) 保留非特专科技业务的原因及该公司的经营历史。
二、特专科技公司上市需符合的其他条件
按照主板上市规则第十八C章申请上市,除需符合特专科技公司的定义和资格外,其他主要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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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前已由大致相同的管理层经营现有的业务至少三个会计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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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商业化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达2.5亿港元。收益只计算特专科技业务所产生的收益,不包括来自申请人其他业务的任何分部间收益、附带或偶然产生的收益、其他业务产生的收益或收入、由账面交易(例如以物易物的虚晃交易(banner barter transactions)、拨回会计上的拨备及其他纯粹因入账而产生的类似活动)所产生的收益。 |
| (1)上市前已从事特专科技产品的研发至少三个会计年度; (a) (就已商业化公司而言)占总营运开支至少15%; (b) (就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达1.5亿港元但少于2.5亿港元的未商业化公司而言)占总营运开支至少30%; (c) (就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少于1.5亿港元的未商业化公司而言)占总营运开支至少50%。(3)就上述第(2)项所述的研发开支百分比,须符合: (a)上市前三个会计年度中有至少两个年度的每年达有关比例;及 |
| (a)在上市申请当日及上市申请前12个月期间,合共持有申请人的股份或可换股证券≥10%的已发行股本;或 (b)在上市申请日期的至少12个月前已投资于申请人的股份或可换股证券投资金额合计≥15亿港元(不包括于上市申请日期或之前作出的任何后续撤资)。(2)至少两名领航资深独立投资者符合以下其中一项: (a)在上市申请当日及上市申请前12个月期间,各自持有申请人的股份或可换股证券≥3%的已发行股本;或 (b)在上市申请日期的至少12个月前已投资于申请人的股份或可换股证券投资金额各自≥4.5亿港元(不包括于上市申请日期或之前作出的任何后续撤资)。 (c)来自所有资深独立投资者的投资(含股份及可换股证券)合计占申请人上市时已发行股本(于行使超额配股权前)的百分比至少达到下表所列水平: |
以上仅为特专科技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简要介绍,具体更多细节可以参考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及相关指引信的要求或征求专业人士的意见。
此外,就特专科技公司在香港上市,目前香港联交所只在主板有相关规则及指引安排,创业板并无相关安排。当然,若相关科技公司不符合香港主板上市规则第十八C章特专科技公司上市的条件要求,但符合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的要求,也可以在香港创业板申请发行上市。
对于中国内地企业而言,若计划以第十八C章有关特专科技公司的条件申请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应当留意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要求,同时需要留意2023年3月31日开始实施的《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办理境外上市的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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