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出版

法律实务 |浅析境内医师跨境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监管规定

作者: 解巍、潘文波 类别: 研究出版 2023.03.22 17:09:32


图片


远程医疗的概念和实践在我国已有一段时间,我国亦从法律法规层面对远程医疗服务进行了一系列的规范。本文将从远程医疗的概念出发,厘清我国对远程医疗的相关监管规定,并进一步探究我国对境内医师跨境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监管问题,旨在为境内开展跨境远程医疗服务的主体提供相关借鉴性参考。

一、 什么是远程医疗

根据《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51号),“远程医疗服务是一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以下简称信息化技术),为本医疗机构诊疗患者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医疗机构运用信息化技术,向医疗机构外的患者直接提供的诊疗服务,属于远程医疗服务。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包括: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含影像、超声、核医学、心电图、肌电图、脑电图等)诊断、远程监护、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例讨论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规定:“以面向基层、偏远和欠发达地区的远程影像诊断、远程会诊、远程监护指导、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教育等为主要内容,发展远程医疗。”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规定:“本规范所称远程医疗服务包括以下情形:(一)某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二)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邀请方、平台建设运营方、受邀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邀请方通过信息平台直接邀请医务人员提供在线医疗服务的,必须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综上,可见我国法律法规对远程医疗作了明确规定,远程医疗主要指的是一方医疗机构邀请其他医疗机构,运用信息化技术,为本医疗机构诊疗患者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

二、 监管规定

目前,我国就远程医疗及互联网诊疗相关监管规定主要有以下:

(一) 2014年8月21日,卫生计生委以国卫医发〔2014〕51号发布《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

(二) 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8〕26号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

(三) 2018年7月17日,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以国卫医发〔2018〕25号联合发布《卫生健康委 中医药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提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发挥远程医疗服务积极作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三、 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

根据《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

(一)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1.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与所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应的诊疗科目。

2.有在本机构注册、符合远程医疗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完善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信息化技术保障措施。

(二)人员基本条件

邀请方与受邀方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安排相应医务人员参与远程医疗服务。邀请方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陪同,若邀请方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陪同;受邀方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诊疗服务能力、独立开展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根据患者病情,可提供远程多学科联合诊疗服务。

有专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设施、信息系统的定期检测、登记、维护、改造、升级,符合远程医疗相关卫生信息标准和信息安全的规定,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硬件和软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满足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需要。

(三)设备设施基本条件

1.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应当满足图像、声音、文字以及诊疗所需其他医疗信息的安全、实时传输,图像清晰,数据准确,符合《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南》,满足临床诊疗要求。

2.重要设备和网络应当有不间断电源。

3.远程医疗服务网络应当至少有2家网络供应商提供的网络,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传输通畅。有条件的可以建设远程医疗专网。

四、 远程医疗服务的跨境提供

《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卫计委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与境外医疗机构之间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参照本意见执行”。可见,在遵守《卫计委意见》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境内医师可以跨境提供远程医疗服务。其中,《卫计委意见》及相关规定就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规范性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卫计委意见》相关规定

“医务人员向本医疗机构外的患者直接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应当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并使用医疗机构统一建立的信息平台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

“在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医疗争议时,由邀请方和受邀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医务人员直接向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二)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相关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落实远程医疗服务相关医务人员的培训计划,使其具备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建立对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更新、专业技能维持与培养等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记录。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远程医疗服务时应当遵守医疗护理常规和诊疗规范。”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相关规定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智能医疗设备以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数据应用服务的信息防护,定期开展信息安全隐患排查、监测和预警。患者信息等敏感数据应当存储在境内,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五、 结论和建议

境内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应遵守境内相关监管规定,满足相关基本准入要求。在遵守《卫计委意见》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境内医师可以跨境提供远程医疗服务。境内医师跨境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不得将患者信息等敏感数据向境外提供。

实践中,因各地监管要求及操作层面存在进一步的细化及差异,就相关主体拟进行的境内医师跨境远程医疗服务,建议结合具体内容、范围、形式,并考虑当地主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意见。




免责及版权申明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之目的,不构成李伟斌律师事务所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欢迎转发本微信文章。如需转载或引用本微信文章的内容,请注明文章来源:李伟斌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跨境法律直通车(ID:L-P-CN)。如您需要专业法律意见或就相关内容做进一步探讨,欢迎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