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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 |国际仲裁中的费用担保

作者: 陈学斌、孙王囷 类别: 研究出版 2023.01.11 17: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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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仲裁中,费用担保是仲裁程序中的一项临时措施。传统上费用担保是一种由原告向法院以现金、财产、保函等形式提供的担保,用于在原告败诉的情形下补偿被告所花费的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之后,这种措施被引入国际仲裁,并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使用。本文将简要介绍这一制度。
一、 费用担保的由来
费用担保最早可以追溯到15世纪的英格兰。在英格兰的诉讼中,衡平法院会援引1436法案,要求原告提供一定数额的押金作为启动诉讼的前提条件,以此来避免当事人在普通法中存在救济的情形下向大法官法院提起诉讼。长期以来,英国法院仅要求原告提供费用担保,作为原告主张损害赔偿的前提,但其仅限于针对那些身份不明、经济状况不好的外国原告。
这一制度产生的背景,是英国国际贸易发展的同时带来了许多跨国民事纠纷。在15世纪之前,胜诉的被告几乎不可能从英格兰以外的败诉原告处获得费用补偿。后来,法院的这一权力也被用在商事仲裁中,但逐渐地因其对商事仲裁的过度干预而受到争议。
因为这一措施对原告过于严厉且不公平,且过度干预了商事仲裁的意思自治,英国1996年仲裁法案指出,除非在少数正当情形下,法院不得干预任何仲裁程序,且要求费用担保的权力应当由仲裁庭单独行使。
二、 费用担保的优势
(一)保护无辜的被申请人
在“败诉方承担费用”的法域,可能因为申请人财产状况不良、财产无法执行等原因,被申请人胜诉后无法就支出的仲裁费用得到补偿。
因此,要求申请人事先提供费用担保,可以让被申请人在胜诉的情况下及时、充分地获得补偿,能够有效地保护“无辜的”被申请人。
(二)避免恶意仲裁
一些当事人可能会滥用仲裁程序,例如为了“以仲促谈”而随意提起仲裁程序,或者单纯为了在财务报表中写上更多应收账款来应对财务调查。费用担保制度的存在,在此类当事人提起仲裁程序时就要求他们付出一定的成本,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对仲裁程序的滥用。
最初,费用担保制度的一个原则就是,向法院提起程序的原告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向法院证明即使其败诉也会切实遵守法院的决定。如果一个原告利用起诉获取利益,但在败诉的情况下未能承担任何责任,会对诉讼的公平性产生不良影响。如果不存在费用担保制度,仲裁可能成为一些小型企业向大型企业勒索经济利益的工具,而不是一项争议解决的手段。特别是在小型企业受第三方资助仲裁的情况下,他们更有动力去做这件事。
(三)与仲裁制度的灵活性良好兼容
仲裁的公认优势包括高效、灵活、保密。中意仲裁的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员名册中选择真正了解他们行业、商业模式的人士组成仲裁庭,并且依靠仲裁庭的权力最大限度地摆脱司法干预。
费用担保也可以十分灵活。费用担保可以多种形式出具,例如律师事务所的保证、母公司的保证、破产管理人的保证、设立共管账户等,只要费用担保的形式足以保护被申请人即可。
三、 费用担保在不同法域的情况
费用担保并非一项在任何情况下默认可以适用的临时措施,当事人能否选择这一措施取决于仲裁程序适用的法律。
如前所述,费用担保制度发源于英格兰。修订后的英国1996仲裁法限制了法院在仲裁程序中实施费用担保的权力,并将申请费用担保的条件提高。在新修订的仲裁法下,当事人约定仲裁程序中仲裁庭可以行使的权利,仲裁庭对作出费用担保命令有专属的权力。
德国在19世纪存在与英国相似的费用担保制度,外国当事人起诉德国当事人的,如果德国当事人要求,该外国当事人就应当提供费用担保。1998年德国程序法就规定,仲裁庭有权作出费用担保命令。
法国并没有默认费用担保制度,但法国允许当事人高度意思自治,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仲裁程序适用的规则、所适用的法律。所以,在有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情况下,法国法律允许仲裁庭下达费用担保命令。
除各国对仲裁程序的法律之外,另一部仲裁程序的重要法律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仲裁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以下简称“示范法”),示范法明确规定仲裁庭有权采取临时措施,但没有明确该等临时措施是否包括费用担保。不过,根据第37届示范法工作组的报告,示范法第17条所述“任何临时措施”创设了开放式的规则,所以示范法下的临时措施也理应包括费用担保。
四、 适用费用担保的条件
(一)费用承担规则
并非所有法域都遵循“败诉方承担所有费用”的规则,例如美国就存在“费用各自承担”的“美国规则”,如此就没有费用担保存在的必要。因此,适用费用担保的一个前提是存在“败诉方承担所有费用”的规则。
(二)国籍
国籍也是一项考虑因素。最初,英国法院适用费用担保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原告为外国国籍,这能有效避免其败诉后无法补偿被告的诉讼费用。如今,仲裁庭在考虑费用担保的时候会考虑申请人败诉后,被申请人能否通过纽约公约(一部有关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来获得补偿,判断标准之一就是该申请人所在的国家是否为纽约公约缔约国。
(三)实体胜诉的可能性
部分仲裁庭认为申请费用担保的一方应当证明其实体胜诉的可能性。但是仲裁庭在实体审理阶段就对此作出判断,可能影响其中立性。
(四)申请人无法支付的风险
既然费用担保的目的是保证被申请人为仲裁支出的费用在其胜诉时能得到补偿,那么申请人是否存在无法补偿被申请人费用的风险,就是是否实施费用担保的一个主要考量因素。实践中,申请人是否破产/清盘是仲裁庭考虑是否作出费用担保的一个底线。
五、 总结
费用担保制度的历史悠久,但因其为发源于英国的特有制度,并未为我们所熟悉。随着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费用担保作为一项临时措施被广泛使用。了解费用担保、运用费用担保,有利于当事人在国际仲裁中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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