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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 |简析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决能否在中国获得承认和执行

作者: 陈学斌、谢幸殷 类别: 研究出版 2022.08.24 14:2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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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属维尔京群岛(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下称“BVI”)是世界上发展最快的海外离岸投资中心之一 。出于税收、公司上市等因素考虑,很多投资者选择BVI作为公司注册地,所注册成立的公司也就是我们常说的“BVI公司”。实践中,有些BVI公司通过下属公司进行实际经营的主要业务在中国(仅为本文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简称“中国”),主要财产亦在中国,BVI相关法院(下称“BVI法院”)针对BVI公司有关民商事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能否被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便成为了众多商事主体关注的问题。


一、中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之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民诉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以及中文译本。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为缺席判决、裁定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该外国法院已经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但判决、裁定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提交文件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除外。
二、法律分析
(一)承认和执行BVI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的审查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向中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重点审查该法院所在国或地区与中国有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以及有没有互惠关系。根据笔者的适当检索,中国目前尚未与英国及英属维尔京群岛缔结或共同参加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等有关司法协助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因此,若当事人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BVI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中国相关法院将按照互惠原则及有关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查,在符合互惠原则(生效的离婚判决除外1)且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况下,BVI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方有可能获得中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一般认为,互惠原则是指各国在对等的条件下相互承认与执行对方判决。如果某一国家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中国也可能采取同样的措施,对该国的判决和裁定予以承认和执行。鉴于目前国际上尚未形成普遍统一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文书的国际条约,同时中国与相关国家所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司法协助条约在数量和适用范围亦较为有限,在实践中,按照互惠原则对外国法院生效文书进行审查成为了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
(二)互惠原则建立的判断
根据我们的适当检索,BVI法院存在一则承认并执行中国民商事判决的案例2,该案的判决是由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东加勒比海高等法院(下称“BVI高等法院”)于2020年1月28日作出,案号为“BVIHC (COM) 0032 of 2018”, BVI高等法院应债权人申请在该案中裁判承认和执行了中国的生效判决,针对该案被告投资并100%控股的BVI公司的全部股权指定了接管人,由接管人任命新的董事,以对BVI公司进行处置,将公司资产变现或者进行清算,从而实现对债权人债权的清偿。
鉴于BVI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事实上承认中国判决的先例,故根据《民诉法》以及《民诉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若BVI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则存在获得中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的可能性。经我们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https://wenshu.court.gov.cn)以及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现未见有关BVI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经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有关案例。
鉴于《民诉法》以及《民诉法司法解释》等有关法律对于互惠原则以及互惠关系的认定与运用未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外国法院对中国判决的认可并不当然意味着中国法院会认定两国之间已经确立互惠关系,且针对同一被域外法院承认和执行的案例,不同中国法院对于两国间是否已确立互惠关系亦存在不同裁判结果。
例如,针对2011年中国湖北葛洲坝三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中方企业诉美国罗宾逊直升机公司飞机坠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3(下称“葛洲坝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获得了美国联邦法院加州总部地区法院承认并执行。在赫伯特.楚西、玛丽艾伦.楚西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一案(案号:(2016)赣01民初354号,下称“楚西案”)中,申请人认为,虽然中国和美国未签署民商事司法互助协定,但是葛洲坝案证明中美双方存在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互惠关系,故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第一司法区费城县中级法院作出的判决;然而,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却认为,中国与美国之间没有缔结或者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国际条约,亦未建立相应的互惠关系,故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
与楚西案不同,在申请人刘利与被申请人陶莉、童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一案(案号:(2015)鄂武汉中民商外初字第00026号)中,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第EC062608号判决,并提交了葛洲坝案的有关资料作为证明中美双方存在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之互惠关系的证据。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证实美国有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民事判决的先例存在,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的互惠关系”。
三、总结
中国目前与英国及英属维尔京群岛未缔结或共同参加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等有关司法协助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故若BVI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欲获得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相关法院将按照互惠原则并结合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现BVI法院存在先例承认和执行中国生效的民商事判决,而中国司法实践尚未存在有关承认和执行BVI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的案例。同时,就相互承认和执行生效判决和裁定,英属维尔京群岛与中国尚未建立成熟和得以普遍认可的互惠关系,因此,BVI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获得中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1]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结合有关案例,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无需以存在互惠关系为前提。

[2]EASTERN CARIBBEAN SUPREME COURT BRITISH VIRGIN ISLANDS.IN THE HIGH COURT OF JUSTICE (COMMERCIAL DIVISION). Claim No: BVIHC (COM) 0032 of 2018:INDUSTRIAL BANK FINANCIAL LEASING CO LTD and XING LIBIN,. [EB/OL]. (2020-1-28)[2022-2-13]. https://www.eccourts.org/industrial-bank-financial-et-al-v-xing-libin/

[3]法制日报:《中国法院判决首在美获承认,美企业赔偿百万美元》,[EB/OL].(2011-7-21)[2022-2-13]. http://news.sohu.com/20110721/n3140722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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