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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 |关于证券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之境内报批手续简析

作者: 李继志、梁雯雯 类别: 研究出版 2022.06.22 16: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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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中国境内证券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除需报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备案和进行相关外汇登记外,还需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本文将就前述相关部门的报批手续按时间顺序进行梳理分析。

一、办理条件

在具体开展工作前,境内证券公司应先自查是否满足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的相关监管要求。
■ 中国证监会的基本要求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应当与其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以及风险控制指标、从业人员构成等情况相适应,符合审慎监管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
(一)最近3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年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或因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被采取监管措施,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二)拟设立、收购子公司和参股经营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未建立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或者该国家或者地区相关 金融监管机构未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或备案管理要求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7年公布,以下简称《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由发展改革部门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以及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
(一) 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二) 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三) 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四) 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境外投资敏感行业包括:
(一)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二)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三)新闻传媒;

(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1)房地产;

(2)酒店;
(3)影城;
(4)娱乐业;
(5)体育俱乐部;
(6)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境内证券公司应根据上述规定,办理境外投资的核准或备案手续。

二、公司内部决策

境内证券公司在进行相关调研(包括与境外监督管理机构沟通等)后,应制定相关投资方案,并根据公司章程、内部投资管理制度等将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或其他有权机构决策。需留意的是,若证券公司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还需要根据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管的决策程序。

三、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如需)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以及《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境内证券公司向企业注册地银行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后可以汇出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原则上不超过 300 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的 15%;申办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的企业,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四)如对项目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境内证券公司需对项目前期费用向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取得备案通知书。
四、中国证监会备案
根据《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8号)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境内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事项由原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境内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自公司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决议通过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情况说明及下列文件:

(一)公司资本充足情况、风险控制指标模拟测算情况说明;
(二)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
(三)拟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章程(草案);
(四)符合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和参股经营机构条件的说明;
(五)与境外子公司、参股经营机构之间防范风险传递、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相关措施安排及说明;
(六)能够对境外子公司和参股经营机构有效管理的说明,内容应当包括对现有境内子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安排及实施效果,拟对境外子公司的管控安排,拟对境外参股经营机构相关表决权的实施机制等;
(七)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协议(如适用);
(八)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外汇资金来源的说明,境外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名称、组织形式、管理架构、股权结构图、业务范围、业务发展规划的说明,主要人员简历等;
(九)与境外监督管理机构沟通情况的说明。

五、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备案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境内证券公司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即境内证券公司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已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办理核准、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除外)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
敏感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境内证券公司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下同)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境内证券公司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境内证券公司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根据“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http://jwtz.ndrc.gov.cn/jwtz/homepage)发布的《境外投资常见问题解答》,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事项,境内证券公司在线进行申报并提交电子材料,纸质材料原则上无需提供。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境内证券公司可以使用纸质材料进行申报。
■ 根据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的办事指南(https://services.ndrc.gov.cn),实行核准管理的新项目申请材料目录如下:
1.项目核准申报文件;
2.项目申请报告;
3.项目申请报告附件;
(1)境内证券公司作为投资主体,项目申请报告应附具以下文件:

①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

②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

③最新经审计的投资主体财务报表;

④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⑤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⑥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

⑦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 根据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的办事指南,实行备案管理的新项目申请材料目录如下:
1.项目备案申报文件
2.项目备案表
3.附送以下文件:
(1)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
(2)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
(3)最新经审计的投资主体财务报表;
(4)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5)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6)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
(7)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六、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以及《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境内证券公司在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向境外出资前,应到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提交各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的境内机构,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行业主管部门(即中国证监会)对该项投资的备案文件。
(四)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董事会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五)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证券公司导致境内证券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股权的,另需提供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016年10月8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和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六)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七)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七、向发展管理部门报告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境内证券公司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项目完成,是指项目所属的建设工程竣工、投资标的股权或资产交割、中方投资额支出完毕等情形。

八、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境内证券公司在完成境外经营机构投资后,应当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信息平台报送上一月度境外子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及业务情况。
证券证券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底之前通过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境外机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牌情况、获得交易所等会员资格情况、业务开展情况、财务状况、法人治理情况、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下属机构情况、配合调查情况、被境外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处罚情况等。
此外,境内证券公司的境外子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境内证券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一)注册登记、取得业务资格、经营非持牌业务;
(二)作出变更名称、股权或注册资本,修改章程重要条款,分立、合并或者解散等的决议;
(三)取得、变更或者注销交易所等会员资格;
(四)变更董事长、总经理、合规负责人和风险管理负责人;
(五)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受到境外监管机构或交易所的现场检查、调查、纪律处分或处罚;
(六)预计发生重大亏损、遭受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以及公司财务状况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七)与境内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八)按规定应当向境外监管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


结语:境内证券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涉及的报批手续相对较多,前述所列的主要事项,有些事项可以同步准备,建议证券公司在正式开展有关工作前,先行详细了解相关境内外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要求,制定好工作时间表和项目方案。如有需要,可提前向境内外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咨询了解,避免产生合法性风险,并提高办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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