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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 |执行程序常见实务操作总结

作者: 陈学斌、莫麒 类别: 研究出版 2022.04.13 18: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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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是诉讼程序中的重要一环,当败诉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载义务时,胜诉方可通过申请执行维护自己的权益。以下本文将结合实务经验,对财产执行程序中常见的实务操作进行总结。

一、法院办案流程

1.保全转执行措施

若申请执行人在诉讼/仲裁中申请过保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前述保全将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

2.法院主动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并采取执行措施

若保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申请执行人没有申请保全的,法院会通过法院执行系统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不动产、银行账户、公积金账户、股权等财产,并对其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

3.对已控制财产的处置

法院控制被执行人财产后,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查封或轮候查封的车辆,若法院未能实际扣押该车辆,一般无法处置;

(二)若法院实际扣押查封的车辆,则法院将启动对该财产的拍卖程序;若法院实际扣押轮候查封的车辆,一般需首轮查封的法院启动对该财产的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方可通过参与分配制度受偿;但有例外情况,就此详见本所文章《谈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法院及轮候查封法院之间就被查封标的处置权的协调》;

(三)对首轮查封的土地房产,法院将比较被执行人目前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标的额以及该房产对应抵押权的金额(若有)与该财产的价值,若该财产价值明显大于被执行人目前所负债务,则法院将认定该财产暂不宜处置;若该财产价值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差额不大,则法院将启动对该财产的拍卖程序;

(四)对轮候查封的土地房产,一般需首轮查封的法院启动对该财产的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方可通过参与分配制度受偿;

(五)若被执行人名下有股权被冻结,法院将衡量该股权的价值,若价值较高,则法院将启动对股权的拍卖程序;若价值不高,需申请执行人申请处分该股权,法院才处分该股权;

(六)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支付宝及微信等网络资金账户、公积金账户有一定数额存款的(一般为1000元以上),法院将冻结该银行账户或网络资金账户(公积金账户不作冻结),并扣划其存款。

二、法院结案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法释〔2020〕21号】第六十四条规定,执行结案方式分为: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销案、不予执行、驳回申请六种,而在实务中一般以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最为常见。

1.执行完毕

若法院执行到的执行款可足额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或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完毕的,以执行完毕结案。此情形下,一般需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结案申请书》,法院收到后会作出执行完毕的《结案通知书》以结案。若存在法院执行到款项或被执行人将款项汇入法院账号等情况,申请执行人还需提交《领款申请书》以及提供收款银行账户信息。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法释〔2020〕20号】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的通知》【法〔2016〕373号】则规定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同时符合的五个条件,分别是: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实践中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案件数量较多、占比较大。若非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妨害执行的情况,法院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前,会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查证结果通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于一定期限内(多为五个工作日或七天)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若逾期未提供,法院则会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书》。

3.终结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实践中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的较少,其中又以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被执行人死亡而终结执行较为常见。

三、执行和解及参与分配

在执行程序中,执行和解及参与分配是经常出现的情况。

1.执行和解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执行和解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被执行人一次性履行完毕全部债务;二是以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债务进行和解。

被执行人一次性履行完毕全部债务的,法院一般会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交结案申请书并注明履行标的,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债务进行和解的,虽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法释〔2020〕21号】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但是按照目前法院一般做法,被执行人以较长分期履行债务进行和解的,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2.参与分配

当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不动产等财物被其他法院处置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具体的参与分配条件等请见本所文章《谈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该参与分配程序一般由执行法院进行通知,由申请执行人向主持拍卖的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参与分配金额计算表、执行依据以及主体资料等材料。处置法院收到各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材料后,作出《财产分配方案》,若各债权人皆无异议,则处置法院会将执行款汇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会要求申请执行人准备《恢复执行申请书》、《领款申请书》、执行依据及主体资料等材料,再根据分配所得执行款是否能完全清偿被执行人债务分别以执行完毕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恢复执行案件进行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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