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出版

法律实务 |一份合同能否约定适用多法域法律

作者: 陈学斌、孙王囷 类别: 研究出版 2020.08.19 14:13:44


在跨境交易日趋便利且频繁的当下,交易合同的设计也愈发多样且复杂。交易环节众多时,一份交易合同可能涉及数个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交易主体从维护各自利益出发,均希望交易合同能适用有利于其自身的法律。另外,交易主体也可能基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考量,选择适用最有利于交易的准据法。那么,一份合同是否能够约定同时适用不同法域的法律,从而满足当事人各方面的需求呢?本文将从我国国际私法冲突规范出发,结合审判实践,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 一份合同能否约定适用多法域法律的中国[1]法基础

我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以意思自治为原则,以强制规定为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称“《法律适用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法律适用法解释》”)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三)涉及环境安全的;(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与意思自治原则相适应,我国对涉外民事关系的处理采“分割法”。分割法,指将一个案件分割为若干问题,每个问题分别进行法律选择分析的过程和方法。与传统的整体法相比,分割法的出现大大增强了冲突规范的灵活性,以及个案在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上的公正性,并极为有效地避免了传统整体法的僵化弊端[2]。分割法能够尊重个案的特殊性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实现秩序和自由的统一。《法律适用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案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涉外民事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上述立法与司法解释表明,对同一案件中不同的涉外民事关系可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当事人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约定。因此,当事人在一份合同中约定适用多法域法律,有法律基础,但前提是该合同应同时涉及多个涉外民事关系,且不违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强制性规定。下面,本文将结合审判实践进一步分析。

二、 一份合同约定多个法域法律的审判实践

(一) 约定就同一法律关系适用不同法域法律,应视为约定不明

下列案件中,法院认为当事人对合同适用法律约定不明,其主要理由是当事人对同一法律关系约定适用两个以上法域的法律。

1. 雁*山公司诉富*公司等国际多式联运货物灭失赔偿案

该案纠纷中,富*公司签发全程多式联运提单,收货人为雁*山公司。提单正面争议解决条款载明:提单项下的纠纷应适用香港法律并由香港法院裁决。提单背面条款载明:应适用海牙规则及海牙维斯比规则处理纠纷。后,因雁*山公司在提货地点发现箱内货物丢失,雁*山公司以富*公司、另一承运人以星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该案由厦门海事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审理过程中,法院决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未适用香港法律或海牙规则及海牙维斯比规则。法院认为,提单正面记载适用香港法律,背面记载适用海牙规则及海牙维斯比规则,并未指明各自用于解决合同的哪一方面的问题,即实际上是把合同作为一个整体同时适用两种法律,这在审判中实际上是无法执行的。因此法院最终选择适用提单签发地、货物起运地所在地的中国法律。

2.*邦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若干案件

*邦公司是一家注册地为香港、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曾多次因为承租人违约而在中国内地起诉。*邦公司业务合同的法律适用条款均约定,业务合同本身可由香港法律或中国内地法律解释。在(2008)穗中法民四初字第159号、(2012)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502号、(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147号案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认为,同时适用两个法域法律的约定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应当视为约定不明,即合同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所以应当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适用的准据法。

(二) 同一交易中针对不同法律关系,可约定适用不同法域法律

1.*邦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若干案件

接上案例,在*邦公司(2008)穗中法民四初字第159号、(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147号案中,主合同之外还有保证人单独向出租人*邦公司出具的保证函,保证函明确约定适用香港法律,法院认可了这一约定,即适用中国法律审理租赁协议纠纷,而适用香港法律审理保证函纠纷。

2.林**与王**、王**、裕*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

该案由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号为(2016)粤04民初28号。

原告林**为澳门居民,被告均为中国居民及企业。林**与王**在珠海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适用澳门法律。同日,裕*公司向林**出具《承诺书》,承诺为王**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处理林**与王**之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应当适用澳门法律。因林**还诉请王**、裕*公司广东分公司及裕*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上述各方没有明示选择处理该项争议适用的法律,根据《法律适用法解释》第十三条“案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涉外民事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及《法律适用法》第二条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规定,中国内地法律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故处理该项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中国内地法律。

三、 实务指引

在许多跨境交易的合同中,主合同关系与从合同关系等不同民事关系会在同一份合同中体现,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单独选择每一涉外民事关系所适用的法律。即当事人可针对某一“民事关系”选择适用法律,可以不就“合同”选择统一适用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编著的关于《法律适用法》理解与适用相关文章中认为,合同的实质内容可以“分割”,对此,并没有限定当事人只能选择一个法律,因此,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的实质内容“分割”开来,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如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各自的义务受各自履行地的法律支配,或者,当事人也可以规定整个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受一个法律支配,但又规定某些环节,如交货期限,对品质提出的异议期限等适用另一准据法[3]

综上,一份合同可以约定适用多个法域法律。但应对合同中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分别约定不同的准据法,避免对同一民事法律关系适用两种或以上准据法,导致约定不明;交易合同中,应避免笼统约定合同整体适用两个或以上法域准据法的情形。



[1]为本文写作之目的,本文所述“中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大陆,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

[2]鲍丹. 论法律关系分割法对冲突规范的软化处理[J]. 经济与法, 2013, (5): 140-141.

[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条文理解与适用[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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