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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 |在扫描件上签字盖章的合同是否成立

作者: 李继志、孙王囷 类别: 研究出版 2022.10.26 15: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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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事交易中,越来越多的主体采用线上方式订立合同。一些具备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会使用数字签名签署合同。而一些合同当事人会采用比较“原始”的方法,即一方将合同文本打印并签字盖章后,扫描成电子版本并发送给另一方,另一方再将该扫描件打印出来并签字盖章。以这种形式签署的合同一旦发生争议,可能会面临是否成立的问题。此时,往往是提供扫描件的一方会主张合同并未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471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因此,判断以扫描件形式盖章签署的合同是否成立,主要看其是否经过了有效的要约、承诺程序。

因接收扫描件并盖章的一方仅在相信扫描件为要约,且愿意受该要约条款约束的情况下才会签字盖章,说明接收方是认可这一行为的。那么判断合同是否成立的关键在于,发送盖章扫描件的行为是否构成有效的要约行为。

一、应重点关注发送方是否具备一经承诺就受约束的意思表示

有关要约的构成要件,《民法典》第472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在扫描件本身是一份完整合同文本的情况下,其满足“内容具体确定”的条件,这点毋庸置疑。因此,要约是否有效的重点在于发送方是否具备一经承诺就受约束的意思表示。

(一)首先关注发送方有无附加明确的意思表示

在发送扫描件时,发送方可能出现以下情形:(一)扫描件的提供方在提供扫描件的电子邮件、通讯软件中明确表示接收方在该扫描件的打印件上签字、盖章即表明合同成立。(二)扫描件的提供方同时表示,发送扫描件的行为仅供确认其签署行为,后续将寄送纸质文件以供接受方签署。

在以上两种情形中,发送方的意思都是明确的。第一种情形下,发送方提前认可接收方在扫描件上签字盖章的行为可以构成承诺,合同可以因此成立。第二种情形下,发送方提前拒绝以扫描件上签字盖章的方式签署合同,则该行为不具有一经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表示。若扫描件的接收方仍然采取在扫描件上签字盖章的方式签署合同的,根据发送方的意思,该合同不能成立,除非发送方之后又作出相反意思表示或以实际行动表明认可。

(二)若发送方无明确意思表示,则应进一步关注其他事实

第三种情形是扫描件的提供方仅发送扫描件,并未附任何说明。这种情形最容易引起争议,若扫描件提供方在收到签字盖章的合同后,又对合同内容不满而反悔,则可能主张合同并未成立,其不会依据该合同内容进行交易。此时就要约的构成要件而言,关键是提供方仅提供扫描件的行为,是否包含着“一经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表示。为此需要综合考察以下几点:

1、合同本身是否存在认可双方互相在扫描件上盖章的签署方式的条款内容,并据此推出提供扫描件的行为本身是否构成要约。

2、双方此前是否存在此类合同签署的商业习惯。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习惯也可作为认定及解释意思表示的依据。《民法典》第140条第2款规定:“沉默只有在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第142条第1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3、扫描件提供方是否已经开始合同项下的工作。行为同样能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实施的行为本身表明已经作出相应意思表示,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采用其他形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若提供方已经开始合同项下的工作,则表明其已经认可该合同的内容,并具备受承诺约束的意思表示。

二、应看发送方有无撤回、撤销要约的行为

要约可以撤回或撤销。《民法典》第141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民法典》第477条规定:“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发送扫描件一般是通过电子邮件、通讯软件等方式,均可即时到达,被撤回的可能性较低。那么,发送方反悔的途径就仅剩撤销要约。若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在接收方作出承诺,即接收方发送其盖章的合同之前到达发送方,那么该要约存在被撤销的可能。

作为接收方,需要关注该要约是否属于可以撤销的要约。《民法典》第476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三、 实务建议

综上所述以及实务中的相关案例,在双方意思表示明确、充分沟通的情况下,以扫描件盖章互传方式订立的合同可以成立。但若缺乏沟通,而一方又对合同内容反悔的,那么就需要依合同本身、双方商业习惯、双方与合同有关的行为等因素综合判断。我国法律不否定合同的形式自由,但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充分沟通,避免就合同成立问题发生争议,在实务操作中,如果双方明确可以各自以扫描件盖章回传的方式订立合同,可以直接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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