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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 解读与登记建议

作者: 解巍、孙王囷 类别: 研究出版 2022.08.10 14: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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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值《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施行满一周年之际,2021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2年2月1日开始施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本所此前曾推送了《动产融资统一登记:背景、现状观察与登记建议》一文,介绍了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中登网”)的建设情况。但当时除《决定》外,当事人仅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规定为法律依据,参照中登网公布的登记指引、操作手册等办理登记手续。此次《办法》的公布,能够更好地引导市场主体开展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与查询活动。

《办法》总体上自《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改而来,共四章、三十四条,章节上分为总则、登记与查询、征信中心的职责、附则。《办法》承前启后,是民法典时代市场主体进行动产和权利担保活动的主要依据。《办法》的要点主要包括:

一、明确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担保类型

相较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办法》的主要变动是将登记的担保权利类型由应收账款质押扩大到《决定》中涵盖的所有动产和权利担保。

根据《办法》第二条,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 (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二)应收账款质押;(三)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四)融资租赁;(五)保理;(六)所有权保留;(七)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办法》的登记范围整体沿用了《决定》的内容,相关当事人可在中登网的登记页面找到所有对应的登记类型。

二、明确征信中心的服务性职能

为便利登记,《决定》规定登记机构不得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不对登记内容实质审查,而是承担服务性工作。在征信中心办理登记的当事人自主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遵循这一原则,《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登记机构,具体承担服务性登记工作,不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三、强调当事人自主登记

在登记与查询章节,《办法》与原《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变化不大,继续以当事人自主登记为原则,以征信中心主动干预为例外。

(一)当事人负责登记的全过程

根据《办法》第二章,登记工作由当事人负责,由当事人主导。围绕担保权利的设立、变更、实现或解除等过程,当事人应当自主开展的登记工作有:

1、初始登记:拟设立担保权利的,由担保权人在征信中心办理初始登记。

2、登记展期:登记期限届满前,担保权人可以申请展期。担保权人应当就展期与担保人达成一致。

3、变更登记: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担保权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担保权人应当就变更事项与担保人达成一致。

4、注销登记:主债权消灭、担保权利实现、担保权人放弃担保权利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5、撤销登记:应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担保权人的申请,征信中心根据对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担保权人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等法律文书撤销相关登记。

(二)异议登记规则

因担保登记的主导一方是担保权人,如果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内容错误,根据《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先要求担保权人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担保权人不同意变更或注销的,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办理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对担保权利的登记内容有直接影响,为保护担保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相关当事人恶意提起异议登记,《办法》要求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及时通知担保权人,并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根据《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异议登记办理完毕后,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7日内通知担保权人。此外,担保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并在中登网提交受理通知,否则征信中心将撤销异议登记。



情形

《办法》条文

当事人主动办理

初始登记

7、10

登记展期

12

变更登记

13、14

注销登记/依生效判决、裁定、裁决撤销登记

16、21

异议登记

18

征信中心主动干预

撤销异议登记

20

  表:当事人主动办理与征信中心主动干预的不同情形

(三)当事人对登记内容负责

除了登记工作由当事人主动办理外,登记内容也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征信中心不进行实质性审查。

担保权人应自行核查担保财产的状况。《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担保权人开展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核确认担保财产的真实性,并在统一登记系统中查询担保财产的权利负担状况。”

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担保权人应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除了当事人名称这类信息外,担保权人还应当负责对担保财产的描述能够达到合理识别的标准。

(四)当事人自行承担登记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不同于通常的行政管理行为,征信中心对当事人恶意登记、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并不实施处罚,《办法》中也未规定罚则。因当事人自主登记是原则,《办法》规定当事人对登记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应当自行承担。

《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担保权人迟延办理注销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办法》第二十四条后半段规定:“因担保权人或担保人名称填写错误,担保财产描述不能够合理识别担保财产等情形导致不能正确公示担保权利的,其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办理登记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可见,迟延注销登记、虚假登记等行为往往在相关当事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由此产生的纠纷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征信中心并不干预。

四、登记建议

本所在关于中登网登记的文章《动产融资统一登记:背景、现状观察与登记建议》中已就相关当事人办理登记提出建议。如上文所述,《办法》规定的征信中心登记工作的主要特点是征信中心仅承担服务性职能、当事人自主登记。对此,笔者进一步建议开展动产融资的有关当事人:

1. 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权利登记的有关事项。例如在中登网登记时填报的内容应当由双方共同确认,登记错误时的处置程序,担保权人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的义务以及不履行时的违约责任等。特别是对于登记错误或恶意拖延注销登记等行为,担保人可与担保权人事先约定违约金,降低争议发生时主张赔偿的难度。

2. 预估争议解决机构的立案难度并选择适当的争议解决方式与管辖机构。《办法》规定的异议登记程序中,若当事人未在30日内就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并提交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征信中心会撤销异议登记。在某些情况下,30日可能是一个比较紧张的期限。考虑到某些地区的法院会默认进行诉前调解,或者受疫情因素影响可能导致法院、仲裁机构立案进度缓慢等,当事人可能无法在该30日的期限内提交受理通知书。因此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妨提前考虑争议解决机构的立案流程、效率等因素,选择最佳的争议解决方式与管辖机构。

3. 在财产描述一栏完整登记担保范围、禁止或限制担保财产的约定、最高债权额等信息。中登网在《办法》公布后进行过一次维护更新,在财产描述栏处增加了“最高额担保应登记最高债权额”的红字提醒,这意味着该等特别约定应当在财产描述栏中登记填写。另外,尽管《办法》第九条特别提到禁止或限制担保财产转让可作为登记内容,但中登网尚未就该项目专门设置登记栏i 。因此,相关当事人仍需在财产描述栏中登记此项约定。



i 此为截至2022年8月10日的情况。中登网最新建设情况请以网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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