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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 |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的处理

作者: 李继志、杨镇章 类别: 研究出版 2022.05.18 18: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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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主要包括:(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决定予以解散。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因前述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解散,并依法办理所需的清算手续后,还应办理公司注销手续,至此公司的法人人格归于消灭。本文所指的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指公司经解散、清算、注销后[1],发现原公司尚存在对外债权未处理的情形。目前,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对该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本文主要讨论公司注销后发现遗漏债权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诸如:遗漏的债权是否消灭?如果没有消灭,什么主体有权主张债权?有无限制?取得的债权应如何进行分配? 
一、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是否消灭?
在(2017)粤民申4890号案件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A公司虽已被注销,但A公司对B公司所享有的涉案债权作为一项基本民事权利并不因此消灭”。
在(2014)苏商终字第0076号案件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A公司、B公司注销后,其法人人格已消灭,但公司的债权不因其主体的消灭而消灭”。
在(2015)珠中法审监民再字第4号案件中,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注销后,公司的遗留债权并不因公司主体的消灭而灭失”。
相同司法观点还可见:(2020)渝02民终1133号、(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927号。
根据上述司法案例以及民法基本理论,法人主体资格消灭,并不当然导致债权消灭;根据民法权利承继原则,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应由该公司的继受主体即原股东承继。
二、原股东提起诉讼,是否属于适格主体?
(一)原股东能否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中指出,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在(2019)最高法民终612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2]、第一百八十六条[3]规定,股东享有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是公司注销之后权利义务的法定继受主体。2017年7月31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A公司,B系A公司的唯一股东,依法继受A公司对外的债权债务”。
在(2017)粤民申4890号案件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因公司与公司股东存在投资关系,股东对公司经营成果享有收益权利,在公司注销登记后对尚未处理的债权,公司股东根据民法权利承继原则,全体股东可成为权利主体。A公司对B公司所享有的涉案债权,是A公司实际剩余财产的一部分,在A公司注销后可由全体股东承继。因此,C、D、E作为A公司的原股东,可以一般债权人的身份主张权利,为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
在(2014)苏商终字第0076号案件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其尚未处理的债权,原公司股东仍可以债权人的身份主张其权利”。
在(2021)京01民终806号案件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4]进行反向解释,即原公司股东对公司注销后遗漏的债权可主张权利”。
在(2015)珠中法审监民再字第4号案件中,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清算注销后的遗留债权,亦属于公司的剩余财产范畴,根据民法权利承继原则,公司股东成为权利主体。公司注销后,公司的遗留债权并不因公司主体的消灭而灭失,公司股东作为权利主体,有权对遗漏的债权提出主张”。
相同司法观点还可见:(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927号、(2018)苏12民终821号、(2019)鲁11民终406号、(2019)湘01民再40号、(2015)苏中商终字第00334号等。
首先,上述法院均认为,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时,原股东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主张债权。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既然在公司注销后遗漏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原股东主张债权;则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原股东也应当可以在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时,对债务人主张债权。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上述规定中所谓的“当事人”应包括原告,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为原股东提起诉讼提供法律依据。
(二)是否需要全体股东一起提起诉讼/提起诉讼是否需要经得全体股东同意?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鉴于股东主张原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或财产权益,与股东之间就公司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除非原公司全体股东愿意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外,法院一般无需追加全体股东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如多个股东就同一笔债权或财产权益分别提起诉讼,法院可合并审理。
在2018鲁06民终1398号案件中,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A公司已经于2014年注销,本案所涉债权属于A公司遗漏的债权,因A公司已经注销,丧失诉讼主体资格,故A公司遗漏的债权债务问题应由其股东负责处理,B等六上诉人系A公司的股东,可以提起本案诉讼。上诉人C主张B等六人主体不合格的理由是原A公司大股东D未提起诉讼。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相关解释并没有应由全体股东一并起诉的限制性规定,而且A公司作为债权人与本案债务人之间是外部法律关系,公司股东之间系内部法律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互不影响”。
根据上述,上述法院均认为原股东向债务人主张原公司的债权时,原股东与债务人之间以及各原股东内部之间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任何一个原股东均有权提起诉讼、主张债权,无须全体股东一起提起诉讼或提起诉讼需经得全体股东同意。 
三、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取得后应如何进行分配?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该债权或财产权益原属于公司财产,应当归属于全体股东,由全体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或法律的规定进行分配。因此,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其他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财产利益的股东对该财产进行分配。公司在未足额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注销,股东又在公司注销后获得公司债权或财产权益,债权人有权要求获益股东在所获财产利益的范围内清偿公司债务。
在(2020)沪01民终9038号案件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在未足额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注销,股东又在公司注销后获得公司债权或财产权益,债权人有权要求获益股东在所获财产利益的范围内清偿公司债务。在此情况下,如发现公司还享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该权益应当首先用于向全体债权人清偿,在清偿完毕前,公司的股东不享有该财产权益”。
原则上,除公司破产的特别情形外,公司清算完毕应当以公司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为条件,因此,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在取得后应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分配;但若公司注销后同时还存在着遗漏债务,则所取得的债权应首先用于向全体债权人清偿,在清偿完毕后,再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此外,笔者认为,基于相同的法理,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除债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利,亦可以参照遗漏债权的方式进行处理。




 [1] 为避免产生歧义,本文所讨论的问题不包括公司破产导致注销的情形。
 [2]《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3]《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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