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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 |司法拍卖中悔拍的法律后果

作者: 陈学斌、叶铉 类别: 研究出版 2022.02.23 11:2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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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已建立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1]。在网络上进行司法拍卖,提升了执行效率、节约了执行成本。网络司法拍卖,已成为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处置案涉财产的首选方式。但网络司法拍卖具有便利性、快捷性的同时,也可能造成参与拍卖的随意性增加从而导致悔拍现象增多。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司法悔拍”无明确的定义,仅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司法悔拍的法律责任有相关说明。本文将在现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结合司法案例,分析探讨司法拍卖中悔拍的法律后果。

一、相关司法解释之分歧

关于司法拍卖中悔拍法律后果的规定,主要见于2004年发布、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版未予修正关于悔拍的条款,以下简称“《拍卖变卖规定》”),以及2016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以下简称“《网拍规定》”)。
《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由上述规定可知,悔拍是指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而使拍卖目的难以实现的情形。《网拍规定》及《拍卖变卖规定》两部司法解释对于悔拍后保证金的退还,以及悔拍后是否应当赔偿差价等问题,在规定内容上有所不同,实践中易发生争议。

二、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般而言,竞买人应当在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从而取得竞买资格。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可以冲抵价款。[2]《网拍规定》在《拍卖变卖规定》基础上进行了修改,《拍卖变卖规定》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而在《网拍规定》中直接明确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相关费用。对于保证金的性质,有学者认为,保证金作为竞买人经济能力的证明,本质上也只是买受人预付的差价责任款,或者说是对买受人差价责任的担保。[3]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将悔拍认定为构成违约,并追究悔拍人的违约责任,不予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执异14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某某公司在涉案房地产拍卖成交后悔拍,构成违约,其交纳的保证金,依法应不予退还。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执监258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南阳中院按竞买人悔拍处理,并没收其缴纳的竞买保证金的判决。就此,笔者认为,就悔拍后保证金的是否退还买受人问题,《网拍规定》在第三十八条明确了,在《网拍规定》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该规定不一致的,以该规定为准。且根据相关司法案例,无论悔拍后保证金是否可以弥补重新拍卖的相关价款,均应当适用《网拍规定》,不退还竞买人保证金。

三、悔拍后是否应当赔偿差价

《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悔拍人应承担两次拍卖间的差价,如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差价的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网拍规定》虽规定了保证金可用于支付差价,但并未对保证金不够时是否应补交差价问题作出规定。对于补交差价的规定是否属于上段所述《拍卖变卖规定》与《网络拍卖规定》不一致的情形、悔拍者是否应当被强制赔偿差价,在实践中引发了较大争议。

(一)支持补交差价

支持悔拍人应补交差价的相关案例之裁判理由大致为:因《网拍规定》未予规定,应适用《拍卖变卖规定》补偿差价的规定。例如在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13执复4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及《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二条,裁定没收晏某缴纳的保证金并禁止其参与该院对案涉车辆的重新拍卖,其交纳的保证金足以弥补差价损失等费用的,以该保证金填补差价,不足以弥补差价等费用损失的,由晏某承担不足部分,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执复234号案件中,法院解释了应补交差价的理由:《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悔拍且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差价的,原买受人应当承担补交的责任,而《网络拍规定》第二十四条并未就前述问题进行规定,故该种情况不属于《拍卖变卖规定》与《网络拍卖规定》就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的情形,因此《拍卖变卖规定》中补偿差价的规定仍然适用。本案中,许某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差价,原审法院作出针对许某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且限期补交二次拍卖成交价差价232万元的决定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此,中国法院网于2019年1月23日刊载了福建高院执行局法官《统一悔拍后保证金处置尺度 保障网络司法拍卖有序进行——关于网络司法拍卖悔拍后保证金处置法律问题的探析》一文,文章中亦认为新旧规定在“悔拍人补交差价”这一问题上不存在不一致,旧规定应当继续适用[4]

(二)不支持补交差价

在支持悔拍人不应补交差价的相关案例中,大多裁判理由为,根据《网拍规定》第三十八条,补交差价的规定属于《网拍规定》与《拍卖变卖规定》不一致的情形,因此应适用《网拍规定》悔拍人不应补偿差价的规定。
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所作(2019)粤0304执异93号执行裁定书中,法院认为,虽然《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由原买受人承担,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但《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已将“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内容去除,仅以保证金为限追究悔拍人的违约责任。根据《网拍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该规定施行前最高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该规定不一致的,以该规定为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在上述裁定的复议中,从竞买保证原则出发,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认为在网络司法拍卖时,竞买保证金多不退少不补,仅以保证金为限追究原买受人的违约责任,无需责令原买受人缴交重新拍卖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即深圳中院肯定了福田法院的上述认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执复97号案件亦持相同观点。

四、小结

综上所述,现行有效的《网拍规定》和《拍卖变卖规定》对于悔拍的法律后果之保证金的退还及赔偿差价问题有不同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争议颇大,司法判决不一致的情形屡见不鲜。对此,笔者认为,应当按照《网拍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网拍规定》和《拍卖变卖规定》不一致的情形,按照《网拍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且以保证金为限承担违约责任,悔拍人无需承担两次拍卖间差价保证金不足以补偿部分。
另,悔拍时除上述法律后果外,还包含以下几种法律后果。其一,悔拍导致的重新拍卖的,原竞拍人无重新竞拍资格。对此,两部司法解释的观点保持一致。其二,恶意悔拍的,可能受到罚款的处罚。如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7执3858号案件中,被执行人名下四套房屋因被执行人原因,在网络司法拍卖中遭到连续三轮共计十次竞买人悔拍,普陀法院分别作出对被执行人罚款10万元,对四名竞拍人分别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此外,情节严重的,可能承担相关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5],对于在司法网拍中恶意抬价,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买受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2016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公告》,将淘宝网、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五家网站纳入最高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

  2019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新增入库公告》,将工商银行融e购和北京产权交易所新增纳入最高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

[2]参见《拍卖变卖规定》第十条:“第十条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 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 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应当预交保证金而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当在三日内退还;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三 日内退还竞买人。”

[3]参见百晓峰:《论司法拍卖中“悔拍”的法律后果》,《法律适用》2020年第7期。

[4]参见https://www.chinacourt.org/index.php/article/detail/2019/01/id/3712880.shtml,2021年6月30日访问。

[5]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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