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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 |澳大利亚信贷许可制度简析

作者: 李泽华 类别: 研究出版 2021.06.09 11:05:13



作为澳大利亚金融牌照的一种,“信贷许可证(Credit Licence)”允许被许可的公司或个人(下称“相关主体”)从事特定的信贷相关事务(Credit Activity)。笔者拟就信贷许可证(Credit Licence)的申请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简要分析,以期为有关人士提供参考。 

一、主管机关

在澳大利亚,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ustralian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ASIC,下称“ASIC”)是评估申请并执行信贷许可制度的监管机构。如果相关主体拟从事信贷相关事务,则其通常需要根据澳大利亚相关规定向ASIC申请信贷许可证。

二、申请信贷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根据相关规定,要确定相关主体是否从事需要获得许可的信贷相关事务取决于:第一,其从事的信贷合同或消费者租赁有关的活动是否属于《国家信贷法》(National Consumer Credit Protection Act 2009)所规定的信贷相关事务;以及第二,其提供的信贷合同或相关服务是否受《国家信贷法典》(National Credit Code)所约束。

1、《国家信贷法》所规定的“信贷相关事务”

根据《国家信贷法》规定,信贷相关事务包括以下内容:

  1. 以信贷合同(CreditContract)提供信贷;

  2. 作为消费者租赁(ConsumerLease)的出租人;

  3. 从信贷合同相关的抵押(Mortgage)或担保(Guarantee)中获益;

  4. 行使信贷提供者或出租人(作为信贷提供者或出租人或其代表)的权利或履行义务;

  5. 协助或向消费者推荐信贷合同或消费者租赁;以及

  6. 作为信贷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对于信贷合同)或出租人与消费者之间(对于消费者租赁)的中介,例如金融经纪人。

2、受《国家信贷法典》所约束

根据相关规定,仅当相关主体提供《国家信贷法典》所定义的信贷合同时,才需要申请信贷许可证。“信贷合同”是提供或可能提供信贷的合同,而“提供信贷”则被定义为消费者延迟支付所欠信贷提供者之债款,或者信贷提供者向消费者提供递延债务(Deferred debt)。

并且,《国家信贷法典》只约束满足以下条件之信贷合同:

  1. 提供给自然人或分契法团(即消费者)之信贷合同;

  2. 信贷全部或主要用于个人目的、家庭目的或住宅物业投资(指定目的)。如有一半以上的信贷将会用于指定目的,则信贷被定义为"主要"用于其目的;

  3. 信贷提供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偿服务或收取费用;以及

  4. 信贷、部分信贷或附带业务是在该司法管辖区(即澳大利亚)所提供。

根据上述,《国家信贷法典》不适用于全部或主要用于商业或投资目的之信贷合同或其他信贷相关事务。而常见的信贷合同类型包括个人贷款、信用卡、小额贷款、住房贷款(包括用于住宅投资物业的贷款)以及分期出售货物或土地的合同。

三、无需信贷许可证的特别情形

1、相关主体无需持有信贷许可证的概括规定

在以下情况下,相关主体无需持有信贷许可证:

  1. 相关主体是被许可人指定的代表,并且其代表该被许可人从事信贷相关事务,或者其是被许可人或其相关公司的董事或雇员;

  2. 相关主体从事的信贷相关事务不受信贷许可制度所约束;或

  3. ASIC使相关主体免于持有信贷许可证的要求。

2、可豁免信贷许可证的行业和事务

《国家信贷法》和《国家信贷法典》对于某些行业和事务豁免信贷许可证。

第一:可豁免信贷许可证的行业

如果相关主体符合以下条件,则可以获得豁免:

  1. 公司或个人破产从业员,律师或注册税务代理;

  2. 销售点零售商;

  3. 金融顾问或金融咨询机构,以信贷相关事务作为金融咨询服务的一部分;

  4. 业务员或收银员;或者

  5. 国家许可的收债员或收债代理。

第二:可豁免信贷许可证的事务

豁免涵盖的事务则包括根据请求传递预先准备好的文档或消息或向消费者推荐信贷被许可人。

四、违规处罚

从开始营业之日起,相关主体即需要拥有信贷许可证或授权书。若没有信贷许可证而从事信贷相关事务者,最高可处以5,000个民事罚款单位(即澳币$1,110,000.00),或2年监禁的刑罚。 

上述为澳大利亚信贷许可制度的简要分析。若相关主体拟于澳大利亚从事特定的信贷相关事务,希望本文能给予一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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