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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 |简析企业长期停业未经营的相关法律问题

作者: 李继志、华爽 类别: 研究出版 2019.11.27 09:44:51


企业登记设立后长期停业未经营的情形较为常见,但企业长期停业未经营并非没有法律风险。本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企业长期停业未经营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企业长期停业未经营的相关法律规定
1、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的企业而言,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企业而言,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3、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的个人独资企业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对主要类型的企业而言,成立后超过规定时间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停业超过规定时间,都可能面临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类似措施)的风险。就合伙企业而言,目前尚未有类似规定。
 
二、企业长期停业未经营的判断标准
由于上述法律规定并未对企业长期停业未经营的判断标准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实践,目前实践中通常是参考2016年国家工商总局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颁布的《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97号文”)规定的判断标准进行处理。
 
工商97号文规定,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工作的对象是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清理的方式包括督促补报年度报告、纳税申报、变更企业登记事项、吊销营业执照等。
 
如上所述,长期停业未经营的企业,面临着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履行补报年度报告、纳税申报、变更企业登记事项等法定义务,或受到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三、企业长期停业未经营的处罚程序
实务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长期停业未经营的企业通常有两种处理方式:其一,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够取得联系的企业,督促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补报年度报告、纳税申报、变更企业登记事项。其二,对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的公司,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根据工商97号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是否吊销长期未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应有相应的证据,包括: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现场检查记录、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的证明等必要证据外,还会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收集未更换新版营业执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银行基本账户半年内未有资金流动记录等其他证据。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作为较重的行政处罚,对企业影响重大,因此在处罚程序上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市监局2号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市监局3号令”)等法律法规对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程序进行了严格规定,同时也给企业提供了一定的救济渠道。
 
根据市监局2号令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拟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案件等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根据市监局3号令第五条及第七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可以行使或放弃此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长期停业未经营的企业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后,其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将会被收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行解散,并履行清算、注销程序退出市场。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作为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其他企业的董监高任职资格可能会受到限制。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的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建议
企业因业务发展安排、机器设备安装等原因,设立后尚未开展实际经营或开业后自行停业,或企业仅为控股性质而无实体业务,应视企业经营进展情况、企业功能等情况,保持企业的联络人员、工商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够取得联系,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按时履行年度报告报送、纳税申报(即使未产生实际纳税义务,也应当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等法定义务,并及时开展经营活动,遵守《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相关要求。
 
企业如果确定未来不再开展经营活动,将终止经营退出市场,则应主动、及时进行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符合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顺利退出市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避免因长期停业未经营而受到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避免因此而对企业的存续或法定代表人的有关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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