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速递

每周法律快讯 2019-05-10

类别: 法律速递 2019.05.10 10:29:12

法律法规:

 

1. 2019年5月5日,国务院以国令第712号发布《政府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制作《条例》的主要目的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条例》明确规定,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条例》还规定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同时,为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条例》规定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公共领域的项目。《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具体内容详见: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05/05/content_5388798.htm

来源:国家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2. 2019年5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发布《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制作《办法》的主要目的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办法》明确规定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专利代理监管以及专利代理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具体内容详见:

http://www.sipo.gov.cn/zfgg/1138939.htm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3. 2019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发[2019]14号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制作《通知》的主要目的为了适应新时代审判工作发展要求,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事审判职能,促进矛盾纠纷化解重心下移。《通知》明确规定,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上为50亿元(人民币);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人民币)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三、海事海商案件、涉外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按照本通知执行;四、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按照本通知执行,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所涉案件类型除外。《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具体内容详见:

https://mp.weixin.qq.com/s/ZpXNTD0XKAD5IIIdtFSu8w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4. 2019年5月6日,国务院以国令第715号发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制作《办法》的主要目的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此次《办法》修订,摒弃旧办法中废车收购价格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方式,加之允许“五大总成”再制造,将有效促进机动车回收利用行业上下游有序连接,不仅可以推动机动车零部件再制造行业规模化发展,也将提高机动车回收利用率,改善回收拆解企业经营状况,提升报废机动车回收残值和消费者的交车积极性,实现消费者、拆解企业、再制造企业三方共赢。《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具体内容详见: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05/06/content_5389079.htm

来源:国家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5. 2019年5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以应急〔2019〕54号发布《应急管理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制作《办法》的主要目的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即《办法》适用的案件范围为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从广义上讲,安全生产犯罪既包括个人故意破坏生产经营设备、故意干扰生产、作业进程或者直接故意危害生产、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犯罪,也包括因过失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犯罪。《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具体内容详见: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56122.html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6. 2019年5月9日,财政部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发布《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制作《公告》的主要目的为了对公租房产权所有者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公告》明确,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公告》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具体内容详见: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905/t20190509_3254428.html

来源:国家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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