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速递

每周法律快讯 2019-01-31

类别: 法律速递 2019.01.31 10:20:23

法律法规:

 

1. 2019年1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以银保监发〔2019〕7号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为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扩大保险资金配置空间,《通知》中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并规定了发行人应当符合的条件:1.公司治理完善;2.最新经审计的总资产不低于10000亿,净资产不低于500亿;3.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9%,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1%;4.长期信用级别为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通知》还规定投资的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应具备的长期信用级别。

具体内容详见:

http://www.cbrc.gov.cn/chinese/newShouDoc/490E3D4753824502947038C72B1F1B4C.html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网站

 

2. 2019年1月28日,中国证监会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2号发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在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合理制定科创板股票发行条件和更加全面深入精准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上交所负责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中国证监会负责科创板股票发行注册。中国证监会将加强对上交所审核工作的监督,并强化新股发行上市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为做好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工作,将在五个方面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一是构建科创板股票市场化发行承销机制,二是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监管,三是基于科创板上市公司特点和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建立更加市场化的交易机制,四是建立更加高效的并购重组机制,五是严格实施退市制度。《实施意见》强调,设立科创板试点注册制,要加强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将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推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释,建立健全证券支持诉讼示范判决机制;根据试点情况,探索完善与注册制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

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1901/t20190130_350485.htm

来源:国家证监会网站

 

3. 2019年1月29日,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以(发改综合〔2019〕181号)印发《进一步优化供给推动消费平稳增长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方案(2019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提出了6个方面24项政策措施。一是多措并举促进汽车消费,更好满足居民出行需要。二是补足城镇消费供给短板,更好满足城镇化和老龄化需求。三是促进农村消费提质升级,拉动城乡消费联动发展。四是加强引导支持,带动新品消费。五是扩大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更好满足高品质消费需求。六是完善政策体系,进一步优化消费市场环境。《实施方案》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优化供给、推动消费平稳增长对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突出保障协调,推动政策切实落地生效。

具体内容详见: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901/t20190129_926565.html

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4. 2019年1月30日,国家财政部以财会〔2019〕2号发布《关于印发<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明确企业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如何适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及相关应用指南内容予以整合细化,形成了《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关于永续债发行方会计分类应当考虑的因素,综合考虑到期日、清偿顺序、利率跳升和间接义务;二是关于永续债持有方会计分类的要求,区分以下情况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1)持有方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和(2)持有方暂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具体内容详见:

http://k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901/t20190130_3138955.html

来源:国家财政部网站

 

5. 2019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共同研究起草了《意见》,并于2019年1月30日印发施行。《意见》共十二条,针对当前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主要从实体法律适用、诉讼程序、政策把握和工作机制等四个方面做了规定。实体法律适用方面,一是明确非法集资的“非法性”认定依据;二是明确单位犯罪的认定和涉案下属单位的处理;三是明确主观故意的认定;四是明确犯罪数额的认定;五是明确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诉讼程序方面,一是明确办理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二是对办案机关追缴和处置涉案财物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具体内容详见:

http://www.spp.gov.cn/spp/zdgz/201901/t20190130_406993.shtml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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