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速递

每周法律快讯 2019-01-18

类别: 法律速递 2019.01.18 16:57:06

法律法规:

 

1. 2019年1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深证会〔2019〕23号发布《关于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4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将第3.1.4条修改为:“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完成前全部或部分卖出。”。第3.1.4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也作了相应修改,作为3.1.5条。

具体内容详见: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t20190111_564052.html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2. 2019年1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深证会〔2019〕24号发布《关于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

为明确商品期货ETF的交易和申购赎回机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四条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t20190111_564053.html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3. 2019年1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深证会〔2019〕22号发布《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回购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为,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回购细则》。《回购细则》施行前,上市公司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未实施完毕的,后续实施应适用《回购细则》关于回购股份的一般规定、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等要求。《回购细则》施行前,上市公司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包含多种用途但未明确各用途具体情况的,应当在《回购细则》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回购细则》规定明确各种用途具体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的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具体内容详见: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t20190111_564054.html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4. 2019年1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上证发〔2019〕4号发布《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回购细则》”)

为充分发挥股份回购的制度功能,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为,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回购细则》。《回购细则》施行前,上市公司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未实施完毕,在《回购细则》施行后继续实施的,应当适用《回购细则》关于回购实施的一般规定、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等要求。《回购细则》施行前,上市公司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包含多种用途但未明确各用途具体情况的,应当在《回购细则》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回购细则》规定明确各用途具体对应的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的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并经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具体内容详见: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rules/listing/stock/c/c_20190111_4708563.shtml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5. 2019年1月10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工信部无〔2018〕285号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以及对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监督管理,适用《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中规定: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在开始销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向其注册地的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手续,并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备案信息应当包括经营主体信息和销售设备信息。地方法规规章对其他备案信息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地方法规规章执行。

具体内容详见: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4509650/c6587668/content.html

来源: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6. 2019年1月14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工信部信软函﹝2018﹞507号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中明确: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已于2014年由国务院明令取消,任何组织和机构不得继续实施。存在上述问题的应立即纠正。

具体内容详见: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4509627/c6593326/content.html

来源: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7. 2019年1月15日,国家自然资源部以自然资办发〔2019〕3 号发布《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抵押融资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为更好实施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严禁新增以政府储备土地抵押融资行为,加快存量抵押储备土地依法解押并形成合理有效供地,发布了该《通知》。《通知》主要包括严禁以政府储备土地违规融资、严禁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国有企业、妥善处理存量土地储备贷款,促进依法解押并合理供应、加强土地储备信息报送四部分。

具体内容详见:

http://gi.mnr.gov.cn/201901/t20190115_2386986.html

来源:国家自然资源部网站

 

8. 2019年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9〕2号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

本次试点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组织实施。一是国家组织。由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等国家有关部门成立国家试点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拟定基本政策、范围和要求,发挥组织协调的作用,推动试点城市形成联盟。二是联盟采购。以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的公立医疗机构为集中采购主体,组成采购联盟,各试点城市委派代表组成联合采购办公室,汇集需求和力量,提高谈判议价能力。三是平台操作。试点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委托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及其阳光采购平台,承担具体集中采购工作,依法依规实施集中采购工作。

具体内容详见: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01/17/content_5358604.htm

来源:国务院网站

 

9. 2019年1月17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建办市〔2019〕1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明确建设工程勘察业务不属于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为贯彻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进建设工程勘察市场对外开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自该《通知》印发之日起,资质审批部门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含新成立、改制、重组、合并、并购等)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资质,审批标准和要求与内资企业一致。

具体内容详见: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1901/t20190116_239197.html

来源: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

 

10. 201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安排》共31条,对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范围和判项内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程序和方式、对原审法院管辖权的审查、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救济途径等作出了规定。《安排》尽可能扩大了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范围,将非金钱判项以及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决也纳入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范围。《安排》是继协议管辖案件民商事判决、婚姻家事案件民事判决相互认可和执行的有关安排后,两地在判决互认领域签署的第三份安排,在适用范围等方面有很大的拓展,在协助力度方面有很大的提高。该《安排》的签署,将大大减轻两地当事人重复诉讼之累,标志着两地民商事领域司法协助已基本全面覆盖。

具体内容详见: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39501.html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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