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速递

每周法律快讯 2018-12-28

类别: 法律速递 2018.12.28 17:36:33

法律法规:

 

1. 2018年12月1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以国市监注〔2018〕249号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电子营业执照管理,推进电子营业执照跨行业、跨区域、跨层级的应用,充分发挥其在市场主体身份识别和服务社会公众中的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管理办法》。《管理办法》适用于市场监管部门发放和管理电子营业执照的行为,市场主体领取、下载及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行为,以及电子营业执照的政务和商务应用的行为。电子营业执照,是指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核发的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场主体取得主体资格的合法凭证。

具体内容详见:

http://samr.saic.gov.cn/xw/yw/wjfb/201812/t20181219_278408.html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2. 2018年12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发布《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为切实将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精准落地,让纳税人能够清楚自己如何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具体享受扣除的起始时间、标准和办理途径,让扣缴义务人知晓该如何在预扣环节为纳税人办理扣除,以及在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公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分总则、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信息报送方式和后续管理等五章共30条。

具体内容详见: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961713/content.html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3. 2018年12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预扣、代扣税款的有关规定,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公告》主要包括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方法、预扣预缴环节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方法、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方法、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代扣代缴税款的方法、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反馈扣缴信息的规定、发现纳税人涉税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处理方法等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960540/content.html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4. 2018年12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共九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需要自行纳税申报的情形,分别明确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经营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取得境外所得、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六种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情形的适用对象、申报时间、申报地点、需要填写的申报表等,以及自行纳税申报的申报方式、表证单书和《公告》的施行时间。

具体内容详见: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962204/content.html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5. 2018年12月22日,国务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修改内容主要包括:加大对符合居民个人标准的境外人士税收优惠力度;为支持鼓励自主创业,对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在计算经营所得时给与家庭生计必要支出减除;明确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可以依法扣除;优化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相关的纳税服务。整体来讲相对条例征求意见稿变化较大。

具体内容详见: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12/22/content_5351177.htm

来源:国务院网站

 

6. 2018年12月22日,国务院以国发〔2018〕41号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将伴随新修订的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纳税人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与不久前公开征求意见版本相比,专项附加扣除范围、标准等部分做了调整。如子女教育方面,明确纳税人的子女在年满3岁后接受学前教育阶段和从小学到博士研究生的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其中高中阶段教育包含技工教育。

具体内容详见: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12/22/content_5351181.htm

来源:国务院网站

 

7. 2018年12月2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下列规章作出修改:(1)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八条、十四条作出修改,删去第八条第二款;(2)对《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八条、十一条作出修改,删去第八条第二款,将第十一条中“20个工作日”修改为“10个工作日”;(3)对《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八条、第九条作出修改。

具体内容详见:

http://samr.saic.gov.cn/xw/yw/wjfb/201812/t20181225_279062.html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8. 2018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以财税〔2018〕164号联合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包括: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关于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政策、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的政策、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具体内容详见: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978994/content.html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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