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速递

每周法律快讯 2018-11-30

类别: 法律速递 2018.11.30 16:26:44

法律法规:


1. 2018年11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上证发〔2018〕100号发布《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高送转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引》”)

制定《指引》的主要目的是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高比例送转股份(以下简称“高送转”)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指引》中对高送转进行了具体定义,即指“公司送红股或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合计比例达到每10股送转5股以上。”并对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的提出、具体操作及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rules/listing/stock/c/c_20181123_4681563.shtml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 2018年11月2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高比例送转股份》(以下简称“《指引》”)

制定《指引》的主要目的是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高比例送转股份(以下简称“高送转”)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指引》中对高送转进行了具体定义,即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每十股送红股与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分别达到或者超过五股、八股、十股。”并对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的提出、具体操作及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P020181123652452913949.pdf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3. 2018年11月23日,国家海关总署以海关总署第243号令发布《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以下简称“《决定》”)

为了优化口岸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压缩通关时间,《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等45部规章进行修改。

具体内容详见: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114821/index.html

来源:国家海关总署网站

 

4. 2018年1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发布《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进行了列举,并对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应当包括的内容进行列举。《办法》还规定了对按该《办法》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的惩戒措施。

具体内容详见: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914071/content.html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5.2018年11月27日,中国海关总署以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8号发布《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中增加了一种企业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的情形,即“企业有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增加了海关可以采集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信息的类型。在第三章“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中增加了三种一般认证企业适用的管理措施。同时规定“企业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具体内容详见: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2118317/index.html

来源:中国海关总署网站 

 

6. 201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法释〔2018〕19号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于2018年11月28日公布,于2018年12月1日生效。《决定》将原解释第六条中“催收”修改为“有效催收”,并增加了一条专门对“有效催收”进行界定,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做进一步解释,即“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不再采用之前较为粗放式的规定。总体来看,该《决定》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更加有利于信用卡案件的裁判。

具体内容详见: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32701.html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7. 2018年11月28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以商财发〔2018〕486号联合发布《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定义予以明确,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主要包括的参与主体予以明确。为实施有效监管,《通知》按照“政府部门、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境内服务商、消费者各负其责”的原则,明确了上述各方责任。最后说明该《通知》适用的地域范围。

具体内容详见: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fwzl/201811/20181102812004.shtml

来源:国家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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