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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 |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政策对比

Author: 解巍 吴超 Category: Research & Publication 201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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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由境外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的企业,行业内也惯称为外资私募基金(下称“外资股权投资企业”)。目前,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只可在境内少数几个地区设立。最早开始进行相关试点的地区是上海市,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和上海市工商管理局分别于2010年3月19日及2010年12月24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对外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和运作等进行了规范。此后,北京、天津、重庆、深圳、青岛、贵州贵阳、福建平潭等地也陆续出台了关于在相关地区开展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的相关规定。各试点地区对于设立外资股权投资企业的条件、要求和操作程序等有所差别,本文将对其中部分主要试点地区出台的相关政策进行对比,以供参考。


一、主要试点地区的政策规定


地区

政策名称

发文机构

1

上海

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0〕17号)

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金融办通[2010]38号)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

北京

关于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试点的暂行办法(京政办函[2011]16号)[1]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3

天津

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津发改财金[2011]1206号)

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津发改财金[2011]1207号)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4

重庆

重庆市关于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办发〔 2011 〕 132 号)[2]

重庆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操作规程(试行)(渝金发〔2011〕10号)

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5

深圳

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深金规〔2017〕1 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委局

6

青岛

青岛市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暂行办法(青金办字[2015]10号)

青岛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青岛市商务局、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

7

贵州(贵阳)

贵州省关于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贵州省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操作规程(黔府办发[2017]59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8

福建(平潭)

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岚综管办[2018]50号)

平潭综合试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二、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地、名称及组织形式的要求


地区

企业注册地

名称

组织形式

企业试点资格的认定机构

1

上海

上海市

符合条件的可加注“股权投资基金”字样

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上海市人民政府成立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联席会议

2

北京

北京市

/

公司制或合伙制

北京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3

天津

天津市

/

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天津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

4

重庆

重庆市

符合条件的可加注“股权投资基金”字样

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重庆市人民政府成立的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监管联席会议

5

深圳

深圳市

须加注“股权投资”字样

公司制或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深圳市人民政府成立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6

青岛

青岛市

/

有限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青岛市跨境财富管理工作小组

7

贵州(贵阳)

贵阳综合保税区

可加注“股权投资基金”字样

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贵州省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小组

8

福建(平潭)

平潭综合试验区

应加注“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字样

公司制或合伙制

平潭综合试验区管委会成立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三、股权投资企业的出资及投资者出资货币的要求


地区

股权投资企业的出资要求

出资货币/来源

1

上海

1、认缴出资应不低于1500万美元,2、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3、合伙人应当以自己名义出资;4、除普通合伙人外,其他每个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应不低于100万美元。

外国投资者:须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或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

2

北京

1、股权投资基金由境内募集人民币资金和境外募集外币资金构成,外资认缴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基金规模的50%;2、单只基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3、基金管理企业认缴一定比例的基金份额。

/

3

天津

1、股权投资企业可全部由境外募集的外币资金构成,也可由境外募集外币资金和境内募集人民币资金共同构成;2、单只股权投资企业的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等值外币);3、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应在股权投资企业中认缴一定比例的资金(比例不超过5%)。

/

4

重庆

1、认缴出资应不低于1500万美元,2、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3、合伙人应当以自己名义出资;4、除普通合伙人外,其他每个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应不低于100万美元。

外国投资者:须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或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

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5

深圳

1、认缴出资应不低于1500万美元,2、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3、合伙制企业的合伙人应当以自己名义出资;4、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为同一控制人时,该同一控制人出资占比不超过50%。

外国投资者: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境外人民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

中国投资者:必须以人民币出资。

6

青岛

/

外国投资者: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境外人民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因转股或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合法入境的人民币;

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7

贵州(贵阳)

1、认缴出资应不低于1500万美元等值货币;2、出资方式限于货币;3、合伙人应以自己名义出资;4、除普通合伙人外,其他每个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应不低于100万美元等值货币。

外国投资者: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跨境人民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

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8

福建(平潭)

1、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2、合伙人应当以自己名义出资;3、除普通合伙人外,其他每个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应不低于100万美元;4、港澳台商股权投资企业认缴出资应不低于600万美元;非港澳台商股权投资企业认缴出资应不低于1500万美元。

外国投资者: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境外人民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

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四、股权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应具备的条件


地区

境外投资者应具备的条件

1

上海

1、在其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规模不低于五亿美元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十亿美元;2、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二年未受到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3、境外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相关投资经历;4、主要由境外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捐赠基金、慈善基金、投资基金的基金(FOF)、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以及联席会议认可的其他境外机构投资者组成;5、联席会议要求的其它条件。

2

北京

1、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两年未受到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2、境外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具有相关的投资经历;3、试点工作要求的其他条件。

3

天津

1、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规模不低于五亿美元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十亿美元;2、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两年未受到境内外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3、境外出资人或其关联实体应当具有5年以上相关的投资经历;4、每个境外出资人至少在试点股权投资企业中出资1000万美元以上;5、主要由境外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捐赠基金、慈善基金、投资基金的基金(FOF)、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及其市备案办认可的其他境外机构投资者组成;6、试点工作要求的其他条件。

4

重庆

1、在其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 自有资产规模不低于五亿 美元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十亿美元;2、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  近二年未受到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3、境外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相关投资经历;4、主要由境外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捐赠基金、慈善基金、投资基金的基金(FOF)、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及其市备案办认可的其他境外机构投资者组成;5、联席会议要求的其它条件。

5

深圳

1、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担能力的机构或个人;2、机构投资者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三年内未受到所在国家、地区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境外机构投资者自有净资产不低于500 万美元等值货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 万美元等值货币;境内机构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人民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3、个人投资者需签署股权投资企业(基金)风险揭示书;境内外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或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人民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

6

青岛

1、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两年未受到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2、境外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具有相关的投资经历;
 3、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在其申请前的上一个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规模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美元,有境外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②世界知名投资机构;4、主要由境外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捐赠基金、慈善基金、投资基金的基金(FOF)及投资基金公司,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及工作小组研究的其他境外机构投资者组成;5、试点工作要求的其他条件。

7

贵州(贵阳)

1、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两年未受到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2、境外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具有相关的投资经历;3、应主要由境外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捐赠基金、慈善基金、投资基金的基金(FOF)、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及工作小组认可的其他境外机构投资者组成;4、试点工作要求的其他条件。

8

福建(平潭)

1、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两年未受到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2、境外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具有相关的投资经历;3、主要包括境外主权基 金、养老基金、捐赠基金、慈善基金、投资基金的基金(FOF)、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以及其他境外机构投资者等;4、试点工作要求的其他条件;5、港澳台投资者在其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规模不低于600万美元等值货币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200万美元等值货币;持有所在地区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非港澳台投资者在其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规模不低于一亿美元等值货币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二亿美元等值货币;持有境外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

 

    五、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方向及不得从事的业务


地区

投资方向

不得从事的业务

1

上海

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以全部自有资金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1、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领域投资;2、二级市场股票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交易,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所投资企业的股票转让不在此列;3、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4、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5、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6、向他人提供贷款或担保;7、法律法规以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设立文件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

2

北京

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重点为本市优先发展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或以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投资方向

1、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2、二级市场股票和企业债券交易(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股权投资基金所持股份不在此列);3、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4、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5、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6、向他人提供贷款或担保;7、法律、法规以及外资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文件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

3

天津

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

1、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领域投资;2、二级市场股票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交易,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所投资企业的股票转让不在此列;3、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4、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5、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6、向他人提供贷款或担保;7、法律法规和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

4

重庆

以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鼓励投向重庆辖内的高端制造、高新技术、现代服务、节能  降耗、新能源、环境保护和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 行业及其他国家鼓励、支持的行业或企业。

1、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2、二级市场股票和企业债券交易(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股权投资基金所持股份不在此列);3、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4、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5、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6、向他人提供贷款或担保;7、法律、法规以及外资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文件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

5

深圳

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为导向,直接投资于实业。

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事项。

6

青岛

以自有资金投资于境内未上市企业、上市企业非公开交易股权、可转换债券、产业基金及经工作小组研究国家法律允许的其他投资范围。

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事项,境内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7

贵州(贵阳)

在国家允许的外商投资范围内,以全部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

1、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2、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交易,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交易除外;3、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4、投资非自用不动产;5、向他人提供贷款或担保;6、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7、其他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禁止从事的事项。

8

福建(平潭)

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运用本基金资产对未上市企业或股权投资企业进行投资。

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事项。

 

六、股权投资企业的监管要求


地区

监管要求

1

上海

1、实施备案管理,在工商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县)职能部门备案;2、委托境内符合条件的银行作为资金托管人;3、每半年向所在区(县)职能部门报告半年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2

北京

1、须委托境内符合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资金托管银行,托管银行对托管账户(包括资本专用外汇账户和人民币资本专用账户)及账户资金使用进行监管;2、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市金融局提交业务报告、托管银行有关资金托管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并在每个季度初报告上一季度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3

天津

1、必须委托在津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总行或分行托管,托管银行对托管账户及账户资金使用进行监管;2、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市备案办及其相关部门提交业务报告、托管银行有关资金托管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并在每个季度初报告上一季度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4

重庆

1、认缴的出资实行专项资金托管,资金账户及账户内资金使用应由托管银行按规定实施管控;2、应当在每个季度第一月内,向市金融办报告上一季度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5

深圳

1、需委托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分行级以上的具备资金托管能力和资质的商业银行机构作为项目资金托管银行,托管银行均需对托管账户内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试点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合规使用托管账户内资金,在项目清算时进行反欺诈、反洗钱相关核查,并督促企业缴纳相关税费;2、实行备案管理,每半年向市金融办报告半年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6

青岛

1、应当委托青岛符合条件的银行作为资金托管银行,托管银行应当对试点企业托管账户内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试点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合规使用托管账户内资金;2、应每半年向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7

贵州(贵阳)

1、应当委托省内符合条件的银行作为资金托管银行,托管银行应当按照协议负责监督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的投资运作,对资金托管账户及账户内资金使用按规定实施管理;2、每半年向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半年经营活动重大事项。

8

福建(平潭)

1、应当委托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具备资金托管能力和资质的商业银行机构作为项目资金托管银行,托管银行应当对试点企业托管账户内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试点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合规使用托管账户内资金;2、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向区金融办报告上一季度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七、股权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解散及投资者的退出


地区

利润分配

清算、注销

投资者退出

1

上海

/

企业办理注销时,市工商局应通报市金融办。

/

2

北京

试点股权投资基金可以按照基金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利润分配或清算,但将投资收益汇出境外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

3

天津

试点股权投资企业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利润分配或清算,但将投资收益汇出境外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

4

重庆

/

合伙制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办理注销时,市工商局通报市金融办

/

5

深圳

试点企业可按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利润分配或清算撤资。试点企业进行利润、股息、红利汇出,需向托管银行提交投资者相关完税证明或税务备案表,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汇出境外。

试点企业的退出可依法采用以下方式:①将其持有的所投资企业的部分股权或全部股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②与所投资企业签订股权回购协议,由所投资企业依法回购其所持有的股权;③所投资企业可以申请到境内外证券市场公开上市,创投企业可以依法通过证券市场转让其拥有的所投资企业的股份;④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6

青岛

试点企业可按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利润分配或清算撤资。试点企业办理注销时,应及时在青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

7

贵州(贵阳)

试点企业可按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利润分配和清算撤资。试点企业办理注销时,省工商局应通报工作小组办公室。

/

8

福建(平潭)

试点企业可按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利润分配或清算撤资。试点企业进行利润、股息、红利汇出,需向托管银行提交投资者相关完税证明或税务备案表,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汇出境外。

试点企业的退出可依法采用以下方式:①将其持有的所投资企业的部分股权或全部股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②与所投资企业签订股权回购协议,由所投资企业依法回购其所持有的股权;③所投资企业可以申请到境内外证券市场公开上市,创投企业可以依法通过证券市场转让其拥有的所投资企业的股份;④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八、其他


地区

其他规定

穿透管理

1

上海

港澳台投资者在本市投资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

2

北京

港澳台投资者在本市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参与试点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

3

天津

港澳台投资者在本市投资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参与试点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

4

重庆

港澳台投资者在本市投资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参照本意见执行。

/

5

深圳

1、禁止以基金中的基金(FOF)模式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2、股权投资企业应在6个月内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未及时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取消其试点资格并对外公示;3、非法人机构的股权投资企业,采取“穿透”原则建立审查机制;4、港澳台投资者在本市投资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6

青岛

1、应选择一家境内企业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下列条件:①配备专门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部门或团队,并有足够熟悉境外基金管理业务的专职人员;②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③最近三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2、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港澳台投资者在我市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

7

贵州(贵阳)

1、应当认真执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2、港澳台投资者在贵州省投资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

8

福建(平潭)

1、股权投资企业应在6个月内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未及时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取消其试点资格并对外公示;2、非法人机构的股权投资企业,采取“穿透”原则建立审查机制。

 


注释


[1] 本规定未见官方版本,仅根据源自互联网的信息进行讨论。

[2] 本规定未见官方版本,仅根据源自互联网的信息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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