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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 |简述境内公司印章及其风险管控

Author: 解巍、潘文波 Category: Research & Publication 2023.07.12 11: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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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是人类交易活动要式主义的产物,是要式契约演化发展的结果。对于中国人来说,印章有着特殊的意义。《史记》中有记载:“官名更印章以五字”。《后汉书》中亦有记载:“多刻天下牧守印章,备置公卿百官”。可见,在中国自古以来,印章就被用作取信之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可见,印章的使用是当事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其中一种法律认可的方式。

一、境内公司印章的一般种类

公司印章一般指公司刻制的以文字、图记表明其主体身份的公章、专用章等。在现代商事活动中,公司印章是公司身份和行为能力的证明,是公司的重要信用凭证。

公司印章种类多种多样,根据适用范围的不同,一般可分为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招投标章、出入库章、档案章等。其中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在工商部门、公安部门、开户银行备案或预留印鉴等。

公章是公司法人在人格上独立和完善的标志[1],在公司所有印章中最为广泛使用,其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是否盖有法人公章已作为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公章可以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以公司名义发出的各类文件,包括公文、信函、证明等均可使用公章。

财务专用章用于公司各类票据的出具,通常被称为银行大印鉴。

合同专用章通常用于公司签订合同。

法定代表人章,一般用于特定的用途,在公司出具票据时也可能加盖法定代表人章,通常被称为银行小印鉴。

发票专用章,是公司开具发票时需要加盖的印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公司印章的刻制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印章管理规定》”),公司印章应当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1.圆形;

2.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3.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

4.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5.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6.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三、私刻公司印章的效力

《印章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根据该规定,在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在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的公司印章是合法有效的。

然而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私刻公司印章[2]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私刻的印章效力如何?目前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我们可以通过司法审判实践中的观点进行判断。

在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3]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落款处加盖的公司合同专用章与其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不是同一枚印章,但不能排除公司实际使用的公章不只一枚的可能性,更不能以此否定合同之效力。

在青海创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洪英与青海创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洪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案[4]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担保保证书》上加盖的公章印文虽经鉴定机构认定与其在公安局备案的印章不符,但有证据确认公司实际使用的公章并非只有在公安部门备案的一枚的,公司以对外使用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为由主张签订合同对其没有约束力的,法院不予支持。

在山东兴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薛启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5]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担保函上公章印文与该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印文不一致,但有证据证明担保函上加盖的公章系本公司使用。故公司实际使用的公章并非只有在公安部门备案的一枚的,公司以担保函上加盖的该公司公章印文不真实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也说明:“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可见,加盖私刻的公司印章,在一定情况下亦可能会对公司产生约束力。因此,公司对其印章的风险管控,显得尤为重要。

四、公司印章风险管控措施

公司印章是公司的重要信用凭证,对外的滥用易产生较大的风险。从公司内部管控的角度,应重视对公司印章的管理。建议可考虑以下公司印章风险管控措施:

(一)建立印章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建立印章法律风险防控体系,首先要加强对印章管控人法律风险防范的教育,使其认识到印章对公司管理的重要意义,提高其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其次要建立健全的公司内部日常印章管理制度,对印章的保管、使用、登记、审核、审批、注销等进行严格管控;再次要减少公司印章的数量,确保公司对外用印的唯一性,严禁在空白纸张上加盖公司印章。

(二)严守印章刻制程序与要求

就公司刻制印章,首先应由公司印章管理部门统一提出,经过公司法律部门、各专业部门审查,报公司内部有权部门决议。经决议后,由印章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统一在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并备案,严禁私刻印章。

(三)管控印章日常使用

针对公司印章的日常使用,建议结合新形势、新技术创新管控方法。例如采取视频监控的方式,将印章保管专柜、开柜、用印、入柜、备份等过程均置于视频监控之下,实现实时、音像管控。此外,还可利用网上审核和电子印章的方式,强化印章的机密性和盖章的程序性要求,以促进对公司印章日常使用的管控。

[1] 甘培忠.企业与公司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494.

[2] 为免疑义,本文所称“私刻公司印章”指的是公司未经法定程序而刻制的印章,而非公司以外的未经授权擅自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

[3] 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3842号。

[4] 案号:(2015)民申字第2537号。

[5] 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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