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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 |谈合同僵局的破解之道

Author: 解巍、杨镇章 Category: Research & Publication 2021.10.20 14:3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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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为“合同僵局”

与公司僵局相同,合同僵局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有学者以实际履行为审视的基点,对合同僵局进行归类,属于合同僵局的,要么是合同已经不能履行,要么是合同不适于强制履行,要么是合同履行的费用过高,要么是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经催告仍然如此。[1]概况而言,所谓合同僵局,指的是合同当事人就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合同是否解除等关于合同“命运”、“存亡”问题存在重大分歧,如不解决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资源浪费的局面。

本文以上述“合同僵局”的内涵为基础,讨论我国民法中合同僵局的诸多破解之道,希望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帮助。 

二、合同僵局的破解之道一: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

(一)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规定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第四十八条规定,“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虽然根据《九民纪要》的规定,《九民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但《九民纪要》也同时规定,《九民纪要》发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九民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据此,《九民纪要》的规定对创设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已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虽然采用的是“终止”而非“解除”一词,但结合《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学界一般认为此情形下的合同“终止”与 “解除”实际具有相同的效果。[2] 

(二)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适用情形、适用条件、适用方式

1、适用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适用情形包括:(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同时,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适用情形还受到“非金钱债务”等的限制。

虽然根据《九民纪要》的规定,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适用情形受到“长期性合同”、“对双方都不利”的限制,由于《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是在法律层面对“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作出的最新规定,因此《九民纪要》有关“长期性合同”、“对双方都不利”的限制,不应适用。 

2、适用条件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并未对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适用条件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参考《九民纪要》第四十八条对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适用条件的规定进行认定。根据《九民纪要》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适用条件如下:(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上述适用条件将恶意违约排除在外,避免出现所谓的“违约自由”,加之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能够在较大限度上消除有关破坏意思自治以及合同伦理性的顾虑。 

3、适用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违约方应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解除合同。因此,该种解除方式应称为“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也有学者将其称为“司法解除”[3]。一方面,违约方只能通过向司法机关申请解除合同,合同是否被解除由司法机构最终裁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解除合同的随意性以及道德风险。另一方面,作为防止违约方“违约自由”的最后一道防线,为降低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制度给民法体系造成的冲击,司法机构在审理该类纠纷时应在综合考察当事人的履行意愿和合作内容、合同义务违反的程度、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基础、合同目的的具体内容等基础上,审慎判断合同目的是否不能实现或难以实现。[4] 

三、合同僵局的破解之道二:守约方解除权行使期限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根据上述《民法典》有关守约方解除权除斥期间的规定,守约方若未在法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则解除权消灭,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使守约方尽快行使解除权,脱离处于停滞状态的合同关系。但在出现合同僵局时,守约方往往处于有利地位,其解除合同的意愿可能并不强烈,并不担心失去合同解除权。综上,依靠守约方解除权除斥期间的规定促使守约方尽快行使解除权以解决合同僵局的适用性相对有限。 

四、合同僵局的破解之道三: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上述《民法典》的规定确立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学界认为,适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可产生权利失效的法律后果。[5]因此,在违约方已向守约方明确表示希望守约方解除合同,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情况下,若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并滥用其合同债权,则将可能产生合同债权失效的法律后果。 

五、合同僵局的破解之道四:类推适用减损规则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上述《民法典》有关减损规则的规定旨在鼓励守约方采取积极的行为,防止损失的扩大。出现合同僵局时,守约方考虑到出现合同纠纷时司法机构可能会参照适用减损规则,则可能会积极行使合同解除权。[6]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通过减损规则解决合同僵局的实际案例,如(2013) 扬民终字第0437号。

减损规则限制了守约方对救济权的选择,与守约方请求继续履行的权利相矛盾,[7]因此,减损规则只有在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的主张可能不被支持才可以适用。[8]而且,如《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减损规则只能限制守约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范围,不能从根本上解除合同,终止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适用减损规则解决合同僵局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六、合同僵局的破解之道五:情势变更规则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上述《民法典》有关情势变更规则的规定,若出现情势变更的情形,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需要指出的是,与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不同,情势变更的发生原因是客观原因,[9]因此,该两种规则适用的情形不同。 

综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出现合同僵局时,可有多种破解之道,各破解之道分别适用不同的情形。当事人应根据不同的情形,选择最合适的解决途径,以便化解僵局,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1]崔建远:《关于合同僵局的破解之道》,载于《东方法学》2020年第4期。

[2]石佳友、高郦梅:《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争议与回应》,载于《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6期;李兴:《司法治理“合同僵局”的路径选择与法理分析》,载于《<民法典>适用与司法实务》,转载自“庭前独角兽”微信公众号;王俐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解释路径——基于<民法典>第580条的展开》,载于《北方法学》2021年第2期;徐博翰:《论违约方解除权的教义学构造》,载于《南大法学》2021年第1期。

[3]石佳友、高郦梅:《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争议与回应》,载于《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6期;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270页,转载自徐博翰:《论违约方解除权的教义学构造》,载于《南大法学》2021年第1期;王利明:《论合同僵局中违约方申请解约》,载于《法学评论》,2020年第1期;李兴:《司法治理“合同僵局”的路径选择与法理分析》,载于《<民法典>适用与司法实务》,转载自“庭前独角兽”微信公众号。

[4]武腾:《民法典实施背景下合同僵局的化解》,载于《法学》第3期。

[5]李兴:《司法治理“合同僵局”的路径选择与法理分析》,载于《<民法典>适用与司法实务》,转载自“庭前独角兽”微信公众号;郝丽燕:《走出违约方解除权的误区》,载于《南大法学》2020年第3期。

[6]李兴:《司法治理“合同僵局”的路径选择与法理分析》,载于《<民法典>适用与司法实务》,转载自“庭前独角兽”微信公众号。

[7]孙良国:《违约方合同解除的理论争议、司法实与路径设计》,载于《法学》2019年第7期。

[8]李春艳:《徐某与杨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租赁合同中减损规则对守约方行为的限制》,载于《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10期

[9]王利明:《论合同僵局中违约方申请解约》,载于《法学评论》,202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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