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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 | 近期中资银行、证券公司及保险公司外资准入政策变化简析

Author: 李继志 陈艺文 Category: Research & Publication 2018.08.03 16: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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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出席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时宣布了中国金融业开放12大具体举措。本文就后续落实中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外资准入放宽的相关规定进行简要梳理,并对放宽前后的规定做简要对比。



一、中资银行外资准入政策变化对比


1、《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2018年6月8日,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就废止《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3年第6号)和修改《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7年第1号)、《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以及《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涉及中资银行的条款修订如下:



规定名称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3年第6号)

全文废止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7年第1号)

第十一条 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前款所称投资入股比例是指境外金融机构所持股份占中资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比例。境外金融机构关联方的持股比例应当与境外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本办法规定的中资商业银行的,按照入股时中资商业银行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  境外金融机构还应遵守国家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有关规定。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

第十六条 单个境外银行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农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银行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本办法所称境外银行投资入股比例是指境外银行所持股份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比例。境外银行关联方的持股比例应与境外银行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 境外银行投资入股农村商业银行的,按照农村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境外银行还应遵守国家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有关规定。


2、《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

2018年6月28日,国家发改委及商务部联合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以下简称“2018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2017负面清单)进行了修订,自2018年7月28日起施行。其中涉及中资银行外资准入的修订见下表:




2017负面清单

2018负面清单

第一部分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25. 银行(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 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投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境外金融机构必须是银行类金融机构;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境外投资者、唯一或控股股东必须为境外商业银行,非控股股东可以为境外金融机构)

删除该条目。


3、小结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及2018负面清单均取消了外资入股中资银行比例的特别限制,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管理。

需留意的是,虽然取消了外资入股中资银行持股比例的特别限制,但关于境外投资者的资格要求并未修改,目前仍然限于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外银行。其中,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的境外投资者限于境外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的境外投资者限于境外银行。这与境内非金融机构可以投资入股中资银行相比,仍然存在一定差异。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阶段已经结束,2018负面清单于2018年7月28日施行。从法规修订的统一性及操作性看,该征求意见稿有可能于近期正式颁布实施,以与2018负面清单的实施保持一致。

此外,CEPA服务贸易协议项下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入股中资银行的持股比例特别限制目前尚未修订,但根据CEPA服务贸易协议约定的最惠待遇原则,前文提及的外资入股中资银行比例限制的取消自动适用于港澳服务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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